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4046317/2008-00670 | 生成日期 | 2005-06-16 | 公开日期 | 2005-06-16 |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05〕86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机关,通知,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 文件下载 | |||||
| 内容概况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 ||||
: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深入开展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和消除了一批火灾隐患,有效地改善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公通[2005]97号),以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市公安局、建设局、经贸局、宜兴工商局、安监局、人防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宜兴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
根据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公通[2005]97号),以及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5年6月起,利用100天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治理范围和重点
这次治理的范围为容纳顾客人数50人以上的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治理的重点包括:
(一)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商场、市场周边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的;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在商场、市场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商场、市场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和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的。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治理的时间为6月至9月上旬,分自查整改、执法查处2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6月15日-7月10日)
1、各地要发出专门通知并召开专门会议,发动商场、市场立即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开通举报投诉电话、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2、商场、市场要在前阶段“生命畅通工程”专项活动的基础上,按照这次治理的内容和要求,迅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业整改危险部位(区域)。
3、商场、市场的管理部门要在行业内部进行部署,加强检查督促;公安、工商、安监、人防等监督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技术指导,共同对消防安全进行把关。
4、在商场、市场内开展实用型安全疏散设施的应用试点工作,组织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广。
(二)执法查处(7月10日-9月5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开展执法,认真查处商场、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和治理效果。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并指导单位开展内部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三、职责与分工
(一)市政公用部门和镇(园)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场、市场周边(200米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设施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增建市政消火栓或改造市政给水管网;对市政消火栓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要及时维修保养,确保消防用水;对现阶段确有困难无法保证消防用水的,要利用附近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二)对商场、市场周边和内部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责令已办理规划手续的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责令未办理规划手续的单位拆除违章建筑;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场、市场,规划管理部门要规范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三)市经贸局负责对商场、市场的百日安全活动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教育和培训,指导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进行摸底统计,并登记造册,于6月25日前交专项活动办公室,经专项活动办公室核实后确定本次专项治理对象。
(四)人防办要对所属的“平战结合”使用的工程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市场的治理工作。首先要负责对容纳50人以上的市场进行摸底统计,并登记造册,于6月25日前交专项活动办公室,经专项活动办公室核实后,确定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其次是对经其他部门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并通报给工商机关的,要依法加强监管。
(六)公安机关对商场、市场内部严格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商场、市场内部防火分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明火作业及其日常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规定填发相应法律文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在商场、市场内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公安消防部门对缺乏消防水源的单位,要责令其增建消防水池,配备手抬泵等设备;对城市市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镇(园)人民政府管辖区的商场、市场在营业期间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的,要依据《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对应当依法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立即书面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商场、市场,要责令场所内住宿人员搬迁或联合依法取缔;要对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并指导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培训,提升商场、市场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华学文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许晓峰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建设、经贸、工商、安监、消防、人防办、城市管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百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各镇(园)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保证本次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专项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联系人:庄晓君,电话:7977870)。
(二)此次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在做好直管单位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牵头、指导各地区相关部门的治理工作,并将整个行业的治理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于9月1日前报专项活动办公室(统计报表可参照附表格式)。
(三)治理中,各镇(园)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对政府督办的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对在治理中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后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并由各镇(园)、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必须确保2005年底前整改完毕。
(五)百日治理活动结束后,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组织开展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05年9月5日前分别报市公安局、建设局、经贸局、工商局、安监局、人防办。市百日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镇(园)、各部门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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