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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失效)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1-11-07 08:47:3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1-01324 生成日期 2011-11-07 公开日期 2011-11-07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1〕18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失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农业、林业、水利 主题(二)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农村,蔬菜,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农业,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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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市政府关于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6号)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57号)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农副产品平价区(直销区)(以下简称“平价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平价直销区的重要意义
 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是一项长期任务,事关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安定,建设平价直销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供稳价的一项重要措施。平价直销区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在价格平稳时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经营主体。
 推进平价直销区建设,有利于畅通农副产品产销渠道,缓解农民“卖菜难”问题,稳定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缓解居民“买菜贵”问题,稳定居民消费预期;有利于培育保供稳价载体,引导和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与价格行为,建立起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长效机制。做好平价直销区建设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农副产品市场供应,稳定“菜篮子”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推进平价直销区规范化建设
    (一)总体思路
 平价直销区建设是全市“菜篮子”工程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实行价格调控的重要载体。推进平价直销区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短期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维护生产经营者利益与保障居民消费需求相结合”的要求,坚持“成熟一家、建成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进、加强规范、务求实效。
 (二)建设目标
 到2011年底,全市开设平价直销区不少于7家。到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城区的平价直销区网络,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平价直销区准入、扶持、运营和管理体系,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基本形式
 1、超市农副产品平价区;
 2、品牌农副产品农贸市场平价直销区;
 3、品牌农副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平价直销区;
 4、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四)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或销售区域,其中:大型超市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中型超市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
 3、实行产销对接,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商务、物价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4、销售的农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五)设立程序
 1、拟设立平价直销区的单位和组织,应向市商务、物价部门提出申请;
 2、市商务、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平价直销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与之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六)退出机制
 平价直销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物价部门取消其平价直销区资格并收回牌证,停止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不正常经营或者未按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协议中相关条款的。
    (七)扶持政策
 1、实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副产品及加工品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鲜活农副产品进入平价直销区销售的配送货车,由商务、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给予办理城区通行证;
 2、实行收费减免。对涉及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3、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凡在市内新开办的平价直销区经验收合格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①对全年执行政策良好的超市农副产品平价区给予5~50万元奖励;②对全年执行政策良好的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给予5~30万元奖励;③对社区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给予5~15万元奖励;④当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直销区,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平价直销区建设予以保障,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充分发挥稳价惠民作用
 (一)实行指导目录
 平价直销区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暂以蔬菜类品种为主,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按相关要求,并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公布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有关品种与价格
 平价直销区销售的平价农副产品不应少于全市平价农副产品目录内的15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同品种平均价格15%以上(市场平均价格以物价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其中:超市平价直销区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1元/斤以下的品种;销售其他农副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周边同品种市场价格。
四、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
 (一)所有经审核挂牌的平价直销区均应统一使用市商务、物价部门颁发的标牌和标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市商务、物价部门以协议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参与平价直销区建设经营的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经营管理行为,确保平价直销区在价格发生异动时能够承担起稳价惠民的责任,并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补贴。
 (三)市商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平价直销区经营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对列入目录内的蔬菜品种价格进行监测,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引导市场价格预期,确保稳价惠民责任得到落实。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平价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物价、财政、工商、农林、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平价直销区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平价直销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例会,通报工作进度,协调突出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把平价直销区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大力推进。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责把推进平价直销区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商务、物价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平价直销区的发展计划,考核奖励细则、进入退出机制,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平价直销区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各职能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等;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安排补贴资金;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经营主体、交易行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农林部门应依法对蔬菜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市场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欺行霸市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城管部门落实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加工品“绿色通道”政策;市交通运输部门应逐步调整优化市区班车线路,增加到达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城市公交车密度。
    附件:宜兴市平价直销区平价蔬菜目录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