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6:36   [        ]     
文号 宜政发[2008]8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兴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宜兴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领、换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部门中具体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

市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领证机关)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兼)职法制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和换领审核、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

领证机关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本机关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领、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二章 申领、换领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权,并经梳理和确认。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为本行政执法部门在职在岗在册,承担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务员或事业人员,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定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和考核。行政执法基础知识集中培训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由上级或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业务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审查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及专业法律知识集中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七)不符合上级规定的其他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 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熟悉法律,具有行政管理经验,并经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可以聘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担任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并为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统称《申领登记表》),经所在工作单位和领证机关同意,由领证机关统一编制申领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按季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申领。

《申领登记表》应当载明申领人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执法种类或监督对象、执法区域或监督区域等内容。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原则上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法制办申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证件有效期届满时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件。重新换领行政执法证件除必须符合领证人员的条件外,原持证执法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或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更新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所持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年度注册登记。

换领行政执法证件时,领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交市政府法制部门销毁。超过有效期限的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二条  换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填写《行政执法证换领登记表》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换领登记表》,经所在工作单位和领证机关同意,由领证机关统一编制换证人员花名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职权和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号码、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管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全市持证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

第十五条  领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台帐,如实记录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岗位培训情况和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册和注销等情况。

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领证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注销、销毁。

第十六条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领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使用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使用的证件样式及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机关领取的行政执法证件注册页和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花名册,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年度考核等级在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上,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年度注册。

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登报宣布失效。

第十九条  持证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种类、执法区域发生变更时,应当经新岗位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并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遗失者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时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遗失声明复印件。行政执法证件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换领新证。

不再从事行政执法证件所列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而无需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由领证机关收回,并交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

第四章 监督、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申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监督区域对被监督对象行使监督职权。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被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人员的督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领证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或未能通过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暂扣和吊销行政执法证,必须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吊销行政执法证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可以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