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宜兴市打击违法金融行为协调小组关于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的意见的通知(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8:3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79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宜兴实际,就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打击重点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贷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贷款,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诈骗贷款的;

2、更换名称逃废银行债务的;

3、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取得银行贷款后拒不偿还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

4、借贷后采用欺诈、拖延手段拒不还贷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6、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7、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8、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9、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10、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1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1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1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

14、无偿还能力的企业互为担保,向银行借贷的;

15、通过其它方式诈骗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诸如伪造营业执照、公章、印鉴骗取贷款等。

二、强化监管,及早防范和发现违法金融行为

1、实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合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创建活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人行、银监、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市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财务和金融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法人代表诚信守法等方面进行严格考评,综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2、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在宜银行机构要从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高度,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不按贷款用途使用资金或其他不正常信贷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银行机构应以抵押或质押为主要担保形式,并审查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以及是否存在重复担保行为。担保公司要切实审查企业偿还能力,并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应以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为主。

3、全面开展审计调查。审计部门要结合对有国有资本、各级财政补贴的企业实行有序审计或者审计调查;要从税务入手,对全市企业实行有序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特别要对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企业,密切关注,重点审计。

4、严把企业年检关。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年检过程中,严格审查企业经营状况和有关资料,纠正不合规行为。对有信贷不良记录的企业,严格审查其相关会计报告。

5、严地下钱庄。市公安、经贸、审计等部门要对全市的贷款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6、加强出入境监管。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出入境管理,对于频繁出入港澳的,要查明原因。

三、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大违法金融行为的打击力度

1、建立健全金融联合制裁机制,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通过债权银行申报,由市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将其列入制裁黑名单,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并进行制裁,各银行可以不为其开列新的账户,不提供各类贷款、贴现等所有授信业务支持与服务。对情节特别恶劣的,银行可以不提供结算服务,并通过媒体曝光。

2、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惩处机制,严厉打击违法金融行为。上述违法金融行为一经发现,由市审计、公安部门介入,公安部门要早初查、快立案、速侦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要及时组织力量抓捕归案。市检察院要严厉打击违法金融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提起公诉。市法院对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应迅速立案、及时保全、优先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工商部门要将涉及违法金融行为的企业及为其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会计报告的相关事务所列入黑名单。对于地下钱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关闭,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健全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营造严打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涉嫌违法金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和舆论压力,敦促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主动归还信贷资金,最大限度地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