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2011-12-7)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18:3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90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和《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等规定,现就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措施,依据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质量虽然有所提高,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政府的要求和制定工作程序规范还存在不小差距。具体表现在:有的规范性文件缺少过硬的起草依据,重要事项未经充分论证、集体会商、征求公众意见,个别文件擅自设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和标准等,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法制审核不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依法公开,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依法上报备案等,规范性文件的总体质量还不高。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监督,全面提高我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表现,是防止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制定工作程序,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确定起草议题后,参照《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此以前应当首先确认本机关是否有权对确定的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否存在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遵循精简的原则。具体程序为:

(一)起草。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按照职责分工确定起草工作机构和人员。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且比较复杂的,可以直接由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负责起草工作。起草时应当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审批和行政强制,不得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擅自改变上级依法规定的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自由,也不得为其设定新的财产和行为义务。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措施的相关规定;是否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是否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改变收费的范围、对象和标准;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用词、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与起草单位沟通,并共同修改完善,审查结束后应当制定审查报告。

(三)审议签发。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领导集体讨论审议制度,未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讨论审议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起草情况,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人员应当介绍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集体商议通过后,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法制人员应当在发文稿上签名。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公布。按照国务院《纲要》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所有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市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原有渠道和程序发文外,还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示栏、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承办机构。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是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义务和职责。市各部门、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强化备案责任,明确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专(兼)职法制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和人员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备案工作职责,防止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和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发生。

(二)严格按规范要求报送备案。行政机关要针对当前备案工作中存在的报送时间和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按照《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要求,规范报送备案工作。一是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备工作。二是备案格式及备案内容按《通知》及相关附件执行。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定期统计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并按附件要求按季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的统计工作,并于每季的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报送备案统计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直接关系到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加以对待,切实负起责任,把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自接到本通知后,对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自615前完成上报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有件不报、超期报备的,要按照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附:宜兴市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统计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