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做好化工冶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的意见(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0:07   [        ]     
文号 宜政发[2008]121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化工、冶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试生产源头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现就我市化工、冶金企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

(一)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配套设施必须安装完毕,安全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现场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企业应当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生产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三)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和设计能力;

2、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4、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

5、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

6、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

7、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8、采取的安全措施;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试生产起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必须报送市安监局及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取得《备案证明》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五)镇(园区、街道)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试生产或投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在试生产期间,镇(园区、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六)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七)长期停产的化工企业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参照试生产安全工作的要求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设立审批和设施设计的安全审查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关于冶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安全工作

(一)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企业在建成试生产或投产前,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现场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由企业向相关部门提出试生产或投产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细致、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明确领导和工作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100%持证上岗。从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施工及管理的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必须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三)镇(园区、街道)及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建设项目试生产或投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监督检查。在建设项目投运试生产期间,镇(园区、街道)、企业主管部门要派员现场监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四)长期停产的冶金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必须认真做好生产装置及相关水、电、气、汽等公用设施、安全卫生设施的检查、检修工作。复产前,企业应报告所在镇(园区、街道)或主管部门,经所在镇(园区、街道)或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在企业复产过程中,镇(园区、街道)或主管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

(五)强化日常检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备案。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