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芜申运河和锡溧漕河航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4:20   [        ]     
文号 宜政发[2008]139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芜申运河和锡溧漕河是我省干线航道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乃至长三角地区重要的黄金水道。为切实加强芜申运河、锡溧漕河航道及两岸规划、控制、监督、管理,杜绝船舶乱停乱靠、设施乱搭乱建、垃圾乱倒乱堆、污水乱排乱放等现象发生,维护正常的航道秩序,保护航道设施和航道沿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航道沿线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芜申运河和锡溧漕河两条干线航道及沿线的规划管理和控制。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航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与通航相关的临跨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城乡规划要求,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危害航行安全。

2、经过整治已达到规划等级标准(三级)的航段,两侧航道控制线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要的公共设施除外)。和桥、屺亭镇区段两岸新建改扩建房屋或其它设施应满足航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3、航道部门应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技术标准以及规划控制线标准要求,依法加强对各类跨河或过河管线、桥梁以及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审批,并加强对工程实施的跟踪监督管理。原则上芜申运河和锡溧漕河沿线不再审批企业专用码头,公用港口码头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城区或街镇区航道过河管线、桥梁、沿线建筑物和构筑物立面应充分考虑景观要求。

4、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航道驳岸上设置排水、排污口,在驳岸上设置排水、排污口必须经市环保部门、水利农机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二、加强航道管理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是我市航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道部门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1、加强《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企事业单位及群众遵守航道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2、航道部门应负责航道的日常养护,要加强航道通航水域、驳岸、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监测、监控和维护,保障航道畅通。

3、海事部门应加强船舶航行监督,维护良好的航行及停靠秩序。严禁乱停乱靠,除锚地、码头区域外,船舶一律不得在驳岸边随意停靠和装卸货物。

三、加强航道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市建设、水利农机等部门和沿线镇、园区、街道(以下简称镇)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航道沿线有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航道桥梁:航道上桥梁由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镇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航道部门在航道整治时改建的桥梁按功能移交属地管理、维护,属地镇应强化落实责任,加强桥梁运营状况的监控管理,确保桥梁安全。

2、水利设施:航道沿线防洪、灌排等设施(含航道部门新建设施)由水利农机部门和沿线镇园负责管理、维护。宜兴城区段航道防洪墙由水利农机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农村段航道防洪墙、防洪堤由所在镇及水利农机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严禁在防洪堤上取土、种植。

3、绿化设施:城区段航道沿线绿化,原则上由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维护,农村段航道沿线绿化由所在镇负责实施和维护。航道部门实施的绿化工程,管护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管理原则移交建设部门、相关镇负责维护。

4、鱼网鱼簖:农林部门应加强对通航水域围河、拦河鱼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章设置鱼具要依法予以拆除。锡溧漕河全线禁止设置鱼网鱼簖,芜申运河除东西氿湖区外,其它航段禁止设置鱼网鱼簖。东西氿湖区,航道中心线两侧各 70范围内禁止设置围网鱼簖。

5、水上加油点及加油船:经贸、消防、海事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加油点及加油船设施的监督管理。设置水上加油点必须符合航道通航技术标准和水上安全管理要求,城区段航道严禁设置加油船。

四、加强航道环境卫生管理

1、环保、交通航道等部门应加强芜申运河、锡溧漕河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向航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等行为。沿线镇应加强两河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确保航道整洁。

2、交通海事部门应加强对船民的教育和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向航道倾倒生活垃圾、排放油污等行为。

以上意见,希认真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