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7期
关于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4:20   [        ]     
文号 宜政发[2008]140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高质、高效、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投资计划和概预算管理

1、市政府重点工程投资计划是财政安排资金计划的依据。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一律不予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投资计划,市财政局编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总预算,拟定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凡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建设手续。根据项目立项批复中明确的投资规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具体工程项目概算,下达资金计划,并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一经正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4、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上级配套(补助)资金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对外融资的资金等都应当纳入财政资金计划统筹管理,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招投标中心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把招标评审关,确定项目审定最高限价。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其投资概算中的各构成部分造价均按中标价确定。

6、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中标价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市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跟踪监督。

7、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设计、施工变更,确需变更并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必须按《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批。

二、严格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1、市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项目概算、按年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

2、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分项目上报工程合同、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跟踪审核(计)及监理等相关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3、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比例限制规定:

1)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

2)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65%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余款按合同约定付清。其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清算。

4、实行建设项目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每月3日前,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向市财政报送各项目实施进度、已拨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期资金使用计划。

5、实行季度资金平衡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召集财政及相关部门,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调度筹措资金,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三、严格实行全过程审查和审计监督

1、根据年度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工程审查、审计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对政府临时交办的审查、审计项目,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对列入年度审查、审计计划和政府临时交办的重点项目,对每个项目自立项后及时介入,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查、审计监督。

3、要根据工程建设的阶段性特点,组织实施跟踪审查、审计。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审查、审计重点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审查、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以及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竣工交付阶段,根据已审查、审计的分期结算,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投资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审计等。

四、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1、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查和市审计局审计。

2、对概算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审价,审价机构依法出具审价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查后出具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按审查结论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对概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国家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的主要依据。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审核、审计,亦按上述标准分别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实施。

3、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正式结算后三个月内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未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复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五、严格加强基础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2、严格执行内审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内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搞好审查、审计工作。

3、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市有关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财政、审计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研究解决。

4、重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