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门诊补偿规定的通知(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4:2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12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在门诊补偿中的受益程度,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宜兴市200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宜政发[2007]174 号)中关于门诊补偿的相关规定,调整时间为 20088120081231,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五章第十五条门诊补偿中,规定参保人员每人每日每次门诊处方中药品可报部分按50%结报补偿,最高补偿额3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未用完的,余额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现调整为:参保人员门诊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直接充抵门诊药品费用,最高补偿额30, 余额部分结转下一年度。

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