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8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建立第二批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的通知(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8:31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8]15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市在2007年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建立、公布第一批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基础上,我市拟在2008年开展第二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并建立、公布第二批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按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现将普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申报项目范围和条件

1、申报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民间文学(口头传统)、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间知识与实践)、民俗活动(节庆、礼仪和生产、商贸、消费习俗等)。

2、申报项目条件:

1)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和鲜明的地方特色;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主体和程序

宜兴市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汇总核定后,向市文化局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局提出申报。

1、申请报告:各镇、园区、街道负责向政府文化部门统一递交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申报者、保护责任单位,及本地区人民政府意见。

2、申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环境、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等(500-600字)。

3、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以及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五年计划。(参照附件)

4、辅助材料:包括相关图片、照片、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等。

5、按要求报送:申请报告一式2份;申报项目简介和项目申报书一式6份,该内容的电子文件1份;授权书1份;辅助材料(图片、书籍、音像资料等)1份。

三、评审办法

1、建立宜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牵头召集,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宗教局、卫生局、旅游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和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3、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由市文化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

4、市文化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四、申报工作要求

各镇、园区、街道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工作。要认真排查各镇、园区、街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保做到不遗不漏,尽量全面。要真实反映申报项目的当前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密切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保护计划。对传承于不同辖区的同类项目,可以进行联合申报。

第二批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81010日。

附:宜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