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2-1-31)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2 17:29:28   [        ]     
文号 宜政发[2008]19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2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切实保护山区生态环境,促进山区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宜兴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以维护正常的建设管理秩序为目的,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区生态资源,实现城市宝贵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目标

按照规范程序、明确标准、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切实把好项目审批、土地流转、规划控制、建设标准和事后监管等关口,从源头上规范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坚决杜绝无序开发、违法建设等现象,确保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要求,并建立健全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宜南山区各类建设行为加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管理轨道。

三、管理内容及区域

纳入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各类休闲、观光、旅游等三产服务业开发项目;

2、各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附属配套设施。

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区域范围包括:

龙背山景区、宜兴林场、大贤岭林场,湖?镇、张渚镇、西渚镇、太华镇行政区域,及丁蜀镇川埠村、任墅村、建新村、洑东村、大港村、上坝村、查林村、潜洛村、塍里村、洛涧村、陶渊村,环科园(含新街街道)谢桥村、梅园村、南岳村、铜峰村、南河村、水北村、百合村、铜山村、潼渚村、堂前村、新乐村、陆平村、吴坞村、归径村,徐舍镇南庄村、烟山村、新燕村、堰头村、鲸塘村、诚庄村、庄村,宜城街道碓坊社区、东山社区、溪隐社区、沧浦村、山林村、南园村等区域,具体范围以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界线为准。

四、审批管理

1、宜南山区建设休闲、观光、旅游等三产服务业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

1)所有开发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宜兴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2)所有开发项目必须编制规范的项目申请报告,并经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农林、旅游及相关镇、园区、街道评审通过,出具评审意见。

3)根据评审意见,由市国土、规划、环保、农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以上手续齐备后,由市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文件。

5)所有开发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报批。

2、宜南山区建设各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附属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1)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农业投入、再配套建设,以及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农业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后,方可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办理配套设施建设占地和建筑面积控制批准手续。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必须坚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原则,在规划前置的基础上,由市农林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进行占用林地审批和林木采伐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不得占用农业用地新批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或新建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现有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确因生产发展需要,对生产加工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或翻建原房屋的,在不突破原有占地规模的前提下,由市发改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会审。

4)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配套设施建设,必须在环评、规划前置的基础上,由市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国土政策的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管理

1、严格规范流转行为。

1)切实控制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龙背山景区、铜官山景区、阳羡景区、龙池山景区、云湖度假区)等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农业用地流转。城市规划控制区、风景旅游区内农业用地流转,必须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区域内的风景旅游资源由市政府依法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休闲、观光、旅游等农业开发项目,不得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进行私人建房、开发经营等行为。

2)在宜南山区其他区域流转农业用地进行休闲、观光、旅游等农业开发项目的,参照第四款审批管理的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前,必须向有关镇(街道)、村核查承包土地流转意向及转包费、租金、转让费标准等。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分别报村和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3)引导农业用地合理流转,鼓励农业项目规模化发展。因农业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相关设施的,其农业项目用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开发建设休闲、观光、旅游等项目的,其农业用地规模不得少于500亩。

2、严格规范建设标准。

1)农民自有承包农业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管护设施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建筑为临时性建筑,建筑形式为单层。严禁利用地形坡度建造地下室,变相增加建筑层数和面积。

2)依法进行流转的农业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管护设施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为临时性建筑,建筑形式为单层。严禁利用地形坡度建造地下室,变相增加建筑层数和面积。

3)从事休闲、观光、旅游等项目开发的,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按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报批,经营性土地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标准实施。

六、监管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的方法,对批准建设的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认真履责,严肃执法,有力监管,防止疏漏,确保宜南山区各类建设行为加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管理轨道。

1、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开发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迅速建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即时发现、即时拆除的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各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2、市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宜南山区建设控制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农林、旅游、交通等专项规划和涉及镇(街道)的总体规划,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及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的整体布局、功能协调、项目审批提供依据;要做好规划方案或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核,加强对基层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审批监督。

3、市农林、旅游等部门要做好宜南山区农业、旅游等专项规划,对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准入、规模等进行市场调研,随时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度,抓好行业指导。农林部门要加强对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等行为的检查监管,依法查处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

4、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审批和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促进宜南山区科学有序发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

5、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宜南山区各项建设的巡查,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主要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实行定期巡查和情况通报,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6、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坚决、措施不明显、履职不到位,造成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事实,导致山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所在镇(街道)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2008101日起施行。宜南山区以外的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