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1期
市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2011-1-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09:56:14   [        ]     
文号 宜政发[2009]1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接收安置对象

在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二、接收安置原则及办法

接收安置将按照城乡统筹和属地安置的原则,采取 “货币安置、自谋职业,提供职业信息推荐,强化配套服务、取消城乡差别、实行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1、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由本市负责接收安置。服役期间因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2、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变迁入我市并要求落户的,经其父母单位证明、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市负责接收,现家庭户口所在镇、园区、街道负责安置。

3、非本市应征入伍的转业士官,结婚满2年且配偶是本地人(含因军队调整精简服役满9年、结婚满1年)并经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易地安置。但在服役期间因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市或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退役的士官,按照本市户籍管理政策,办理接收户口迁移手续,不负责安置。

4、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

5、具有本市户口,应征入伍前是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愿意复学的,可凭入伍前学校的复学手续申请复学补助金(标准等同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对不愿意复学的,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2002]司联字1号)文件执行,由市负责接收,入学前户口所在镇负责安置。

6、对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其中,对服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7 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一律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标准:

12008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退役的2年兵基数为2.5万元;从服役的第3年起,每年增加2500元。

2)转业士官的货币安置金标准为每人5.5万元。

3)从2009年起,货币安置金每三年增长一次,主要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确保增长标准。

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同时,实行城乡一体化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各镇、园区、街道负担。从2008年起,年标准原则上按本镇、园区、街道上年度农民纯收入的10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6000元。

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的货币安置金由市、镇(园区、街道)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8、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一栏中盖有单位印章为准),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已停产、关闭、破产或撤消,无法复工复职的可申请货币安置。

9、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部门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由安置部门与其本人签订《宜兴市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自谋职业协议书》,办理公证后,向其发放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府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10、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部门不予安置:

1)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

2)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3)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4)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

5)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6)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三、接收安置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应当凭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介绍信、证明和证件,方可办理入户手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1、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兵和转业士官凭民政部门或安置部门发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凭安置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登记证。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公安、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民安[2005]2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190号)的文件规定,切实为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就业、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高教育、自主创业、税收、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期一并视同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货币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三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3、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享受本市相应的残疾抚恤待遇。

4、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享受市政府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按月计发。

四、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1、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各镇、园区、街道接收管理。

2、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利用退役士兵职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为当年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为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举办就业招聘会,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4、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对已就业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要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办理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5、市、镇(园区、街道)两级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转业士官(除复工复职外)一次性货币安置金、复学助学金、培训费、生活补助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按时足额发放。

五、其他事项

1、接收安置由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市征兵办、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文化、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工商、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此项工作。安置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2、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