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1-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09:56:2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9]1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较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发[2008]2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1月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2640/年(220/月),提高到3000/年(250/月),每半年发放一次。

希各级各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各项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