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3期
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1-1-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0:11   [        ]     
文号 宜政发[2009]5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统一监管,规范中介组织从业行为,更好地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指中介组织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规范和发展为主线,大力推进中介组织功能性建设与专业行业协会建设,切实维护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组织规范发展运行机制和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宜兴服务。

二、规范管理中介组织执业行为

1、坚持合法经营。中介组织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遵守职业道德。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规范执业行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组织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三、建立健全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长效机制

1、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组织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再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组织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组织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

3、规范中介组织收费行为。制定和完善我市中介组织服务收费标准,严禁任何中介组织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政府部门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中介组织不得将中介服务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上,强制进行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不得与政府性执法收费捆绑并相互搭车进行,强制企业或个人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或委托人指定中介服务组织,变自愿委托服务为强制或变相服务收费,或强迫企业、个人接受重复服务、重复收费。

4、引入竞争机制。严禁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凡具有法定专业资质的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应予认可,不得设置门槛。允许外地中介组织进入我市中介市场公平竞争,并按规定建立中介组织进入备案制。

5、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组织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特别是违法违规严重的中介组织(执业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外,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取消其专业资质(执业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6、推进中介组织专业行业协会建设。条件成熟时可以组建本行业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组建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影响的中介组织共同发起组建,实行中介组织和中介执业人员当然会员制,由中介组织民主推选理事并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培训、监管等职能,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中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7、建立健全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建立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信用披露制度,将中介组织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挂钩,推动中介行业信用水平整体提升。

8、加强行业自律。各中介组织要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则,严格按章办事。要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清退。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禁止无序竞争、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和变相竞争,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树立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形象。

9、完善代办员管理制度。严格代办员的选拔,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干事、会办事、服务好的人员调整充实至代办员队伍。提高代办服务的水平,强化代办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加强对代办员的管理监督,对代办员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不能胜任代办员工作的及时予以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0、营造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制定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发展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在鼓励本地中介组织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同时,努力吸引外地优质中介组织来我市执业。对从事经营服务性业务的中介组织,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吸收下岗职工或低保家庭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一定优惠;对从事公益性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鼓励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将引入高端人才纳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范畴。积极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组织,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带动和提升全市中介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中介组织进入相关重点专业园区,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部门职责

1、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市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由中介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联系,沟通反馈信息,及时掌握中介组织经营情况和协调处理中介组织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类中介组织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有依法管理和监督的首要责任,要在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坚持培育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力度。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保证中介组织独立、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中介服务市场。

市发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中介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和督促,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及违法违纪行为;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代办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探索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市工商部门负责中介组织前置条件的审核、登记、注册和工商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负责中介组织服务收费检查,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和完善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等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安监部门负责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拍卖、典当、能源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咨询、房产评估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负责婚介服务及其它相关中介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和监督;

市科技部门负责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认证、代理报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它职能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各相关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