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2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0:21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9]4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宜兴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引导企业加大后劲投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市政府专门设立市工业企业装备投入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鼓励工业企业装备投入的意见》(宜发[2009]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09]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产业导向、扶优扶强、定向使用、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贸局负责贴息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项目评审小组,负责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会同财政局制定评审办法,提出贴息建议,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定及拨付。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的工业企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非限制类项目,并经市级及以上有权部门备案或核准。

2、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采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能提供经认证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并且当年生产性设备价款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贴息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企业在当年度内购置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性设备价款总额(不含设备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其设备投资视同贷款,按购置设备额度的5%予以贴息,贴息额度上不封顶。

生产性设备是指企业自用年限在2年以上,并已经归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属于生产、检测、科研使用的机械设备,且单台(件)设备价款必须高于2000元。自制设备、国产二手设备和办公设备等非生产性设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设备不作贴息。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申报

1、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一年分二次进行,1月份集中申报全年项目,6月份补报项目。

2、项目申报由企业对照条件提出申请,报市经贸局进行汇总后,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下达年度贴息项目计划。

4、对已列入市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已经竣工或基本竣工,且设备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实施企业,即可以向市经贸局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核合格后进行兑现,年终不再进行清算;对在当年度不能竣工的项目,统一在年底向市经贸局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核后,按其当年度设备实际投资额进行兑现。

5、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表及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须经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审核后上报);

2)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意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审核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初审后,报市经贸局汇总。

2、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并对机械设备实物进行现场核对。

3、对审定通过的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项目评审小组提出贴息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必须每月向市经贸局上报项目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规范核算。

第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经贸、财政、外经、发改等部门负责对贴息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市经贸、财政、国税等部门负责加强对享受贴息设备的监督管理,监管时间为三年,企业若在三年内发生设备转卖、转移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经贸局备案,并返还转卖或转移设备享受到的贴息资金;若企业擅自对设备进行转卖或转移等,一经查实,将对其享受到的所有贴息资金进行追缴。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贴息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部分贴息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091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