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2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3:49   [        ]     
文号 宜政发[2009]9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 2009429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宜兴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政令畅通,促使行政首长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秩序混乱,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首长,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统称行政首长)。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组织协调,市监察部门具体承办,市人事、审计、政府法制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现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八条 行政首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的;

(二)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以及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或者未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三)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工作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的决定和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的;

(三)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七)利用权力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条 行政首长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不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给市政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不办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行政首长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和组织救援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故意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涉及群众合法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对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授意或者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违纪违法的。

第十二条  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责建议;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问责建议;

(四)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问责建议;

(五)工作考核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问责建议;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途径获知的行政问责信息。

第十四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建议免职或直接免职;

(八)责令辞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采用本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获取本办法规定应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或建议后,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市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下发“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本人有无责任、有何责任、责任大小等,做出书面汇报;

(二)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为拟被问责的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终止问责程序。对有本办法规定情形且事实清楚的,调查组应当就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行政问责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拟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市政府接到调查组的书面调查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一)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停职检查、建议免职或直接免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二十二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免予问责。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调查组应当听取拟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市监察部门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本人。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复核或复查权。

第二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首长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