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2011-1-2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3:36   [        ]     
文号 宜政发[2009]6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已经 2009330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日

市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市各部门作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最直接执行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和政府派出机关,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进程直接关系全市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关系到基层政权建设和依法治国整体推进战略的实施。近年来,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水平在整体上有明显提高,但个别部门和部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仍然是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职责不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并将其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加强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完善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和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年初要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使不同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都能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更好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二)严格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初,应当根据市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年度计划,与法律知识培训计划一并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当年本部门、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分别向市政府和本级人大报告。报告同时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自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考核、评议和镇人大的审议。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施相配套的各项保障制度。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等现象。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本部门或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四)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根据《立法法》和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交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必须通过本部门或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每隔两年必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根据《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抄送市档案馆。市政府法制办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落实机构,完善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要求,对各自的行政职权作进一步梳理,并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分解职权、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每一项行政权力,按照运行程序、承办岗位、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等逐项编制流程图,切实做到步骤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宜兴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证件和行为规范的管理,充实和稳定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八)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省和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以及在行政行为审核、批准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九)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争议调处工作。按照《宜兴市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的要求,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行政机关要适应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要求,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听证和质证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司法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的改进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要予以积极采纳,并及时反馈改进的措施和相关工作情况。各行政机关要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行政争议的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宜兴市非行政许可审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继续巩固“两集中三到位”改革成果,遵循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长效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遵循服务和便民的宗旨,为群众办事提供公开、公正、周到、便捷的服务。

(十一)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的良性互动机制。严格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应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和议事决策程序,扩大基层群众有序参与范围,使城乡群众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我服务水平。

三、强化领导,健全机制,不断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党委(党组)领导下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领导监督本部门、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要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要求,研究确定依法行政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树立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应有地位,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法制机构中,保障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强化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本部门、本地区的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制度,采用平时考核和年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和评议。考核结果应与领导干部的奖励、惩处和任免相挂钩,对于推进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市各部门的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依法行政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科室负责人兼任。市各部门要通过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健全法制机构建设。市公安、环保、安监、建设、交通、农林、民政、文广新、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充实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应当设立挂牌法制机构,一般可与行政许可科或部门办公室合署办公。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法制办,与党政办合署办公,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并至少确定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真正成为本部门和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四)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要把加强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抓好抓实,要加强对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不断提高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