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2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03:47   [        ]     
文号 宜政发[2009]9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 2009429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激活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功能定位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复议决议机构,其宗旨是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来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不断拓展案件处理能力,确保及时、高效地审结各类行政复议案件。

三、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度;

(三)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五)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组织由案审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工作;

(三)起草经案审会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制作相关会议记录;

(五)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组织形式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28名。

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构成为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大、政协、政法委负责人以及院校法律专家、律师等人员。政府委员实行职位制,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实行聘任制,“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的40%以上,力求在政府主导下,强化专业保障,保证有一支专业队伍解决行政争议,使履行案件决议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有独立性和代表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对外挂“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施相对集中复议审理权的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展后,由市政府相对集中全市行政复议权,公安、劳动、交通、农林、水利、工商、地税等具有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再行使行政复议权,国税暂不列入。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实行“三统一”的机制,“三统一”即由本级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理、统一办案”。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根据《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审理,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案件调查权与案件决议权相分离的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行使案件调查权,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于能够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需要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意见,对其中符合《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要求的案件,提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每次参加案件案审会的委员人数不低于5人的单数,政府委员不超过1/3。案审会案件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在案件审理委员会意见与主任委员意见不一致时,以主任委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六、工作部署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根据《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有步骤、分阶段推进。

(一)准备阶段(200812月):学习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精神,领会试点工作要求,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总体工作思路和方案设想。

(二)调研阶段(20091-2月):对全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员、编制、经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职能、行政权力行使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三)规划阶段(20093-4月):召开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座谈会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起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调整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通知、制定《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报请市政府批准。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实施方案。

(四)实施阶段(20095-10月):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全面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体制和相对集中复议审理权。

(五)总结阶段(200911-12月):全面总结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上报实施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2006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2006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2008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2008916200916,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因此,各部门要提高对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的认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

(二)实施相对集中复议审理权运行机制,将全市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能集中由市政府统一实施,解决复议机关众多、地点分散、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很不便捷的麻烦,不仅体现了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要求,也保证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增强了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性,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实施复议审理权相对集中后,各部门不得再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应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文书,正确告知行政复议权,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市政府及行政复议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则》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各项规章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施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量将增加,为适应工作需要,将增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市财政每年将行政复议经费预算单列,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