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2011-1-28)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3:03   [        ]     
文号 宜政发[2009]12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活动继续健康、有序开展,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明确如下规定:

一、全面落实“凡进必进、统一纳管”的规定

1、按照凡进必进、统一纳管的要求,对限额以上的市、镇(园区、街道)政府投(融)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

2、建设单位不得以种种理由规避工程招投标。不得采取肢解工程等手段逃避工程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二次流标而游离于统一平台之外自行发包。

3、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制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或竞争的方式从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4、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发包方式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对限额以下项目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并向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5、对于限额以上,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再按直接发包办理备案手续。

6、对于两次招标失败的工程,原则上不得直接发包,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招标失败的原因,若因招标条件设置因素导致招标失败的,建设单位应予纠正后重新组织招标,若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失败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查处。

二、明确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职责

7、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定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原则要求,除市建设、交通、水利、水务等部门继续履行相关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职责外,明确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市矿山整治和土地整理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市农林局负责对全市湿地修复、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三、充分做好标前准备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8、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招标前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已经相关部门审批,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已经相关部门核准,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完备,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9、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管理,保证勘察、设计深度满足招投标要求。对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无法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不得以各种理由先行实施招标。严禁套图招标,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招标。

10、建设单位应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全面履行委托合同,提高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质量。市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质量的考核评价。

11、市招投标中心在对施工图进行业务审查时,可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进一步完善设计,然后进入招投标程序。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导致标后变更的隐患。

四、合理划分施工标段,科学制定招标方案

12、要按照每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别,综合考虑工期长短、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若干施工标段,在首个标段招标时一次性上报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审批备案,防止标段划分的随意性,以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13、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标段特点,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招标方案,依法、合理设定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方案经审核并进入招标程序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招标方案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把关。

14、按照开放市场、充分竞争的原则,依法设置投标人资格,不得随意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人、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要求。若因工程技术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等级的,只能提高一个等级,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完善评标办法,引导公平有序竞争

15、招标人应当采用下列三种评标办法:

1)对于一般工程,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成本价除按宜政办发[2007]200号文规定的办法评审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办法进行评审。

2)对于结构复杂、规模较大、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的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办法。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3)对于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小型或简易工程项目,可采用合理定价抽签的评标办法。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排序。

16、合理确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由市建设、交通、水务、水利、国土、农林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中心,对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道路和桥梁、绿化、交通道路和桥梁、供水和排水、矿山复绿、土地整治、河道护坡和清淤等不同工程类型,结合工程招投标实践,商定招标价调整系数范围,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以确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17、严格控制评标委员会建设单位评委的数量和资格。每个招投标项目,建设单位最多只能委派1名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评标活动,且该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市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止串标、陪标、围标、假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18、积极推行政府投资类工程投标资格后审方式,加强对投标人报名信息的保密,对泄露投标人信息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对于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否则不予接受投标文件。

19、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只能以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方式交纳的,投标人应从本单位基本帐户支付。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应当被拒绝。

20、评标委员会必须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向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举报,对隐瞒不报或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的,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直至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信息,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对发现投标文件出现非正常雷同情况的,要如实告知招标人或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废标,同时按照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相关规定限止其准入本市招投标市场。

21、采用第15条规定的前两种评标办法的,若中标人的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中标人在提交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

22、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管理,对照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认真核对其劳动力、主要施工机械的配备到位情况,对中标单位项目经理和相关技术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实行严格的考核。发现中标人有借资质挂靠、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应及时报告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的相关责任。

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切实规范变更管理

23、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改变经招投标确定的设计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原设计的,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和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市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涉及建设工程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并报市政府批准。

24、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按宜政发[2007]181号文件第1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该文件第15条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八、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25、对应当进中心招标而未进的,对未履行、不及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和报备制度的,对有串标、围标、陪标、假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招投标中心、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追究市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