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11-1-28)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3:17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9]10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宜兴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发挥组织保障作用,确保完成国家、省和无锡市确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太湖流域宜兴区域环境安全,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宜兴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议事和协调机构。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太湖办),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太湖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协调监管服务职能。

第二章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四、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太湖办、监察局、发改局、环保局、农林局、水利局、水务办、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科技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旅游局、物价局、气象局,无锡宜兴工商局。

五、各镇、街道、园区:负责本地区列入国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协调、配合工作,对本地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落实相关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落实本级财政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负责制定本地区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沿太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防治蓝藻水华灾害应急预案。

六、市委组织部:组织对全市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绩,逐年进行考核,及时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

七、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工作。

八、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联系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督促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制度的实施。

九、市太湖办:负责编制和组织指导实施辖区内太湖水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草拟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定期报告和通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向国家和省争取治太项目和资金工作,参与安排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协调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太湖水污染防治与蓝藻治理专家对太湖水污染防治进行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点科研计划;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市监察局:建立太湖治理和环境保护大督查工作机制。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人员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参与重大太湖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影响太湖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并监督检查处。

十一、市发改局: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太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有利于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牵头做好国家和省太湖治理专项资金争取工作,组织做好国家和省发改委牵头安排的太湖水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抓好有关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并监督市级重点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负责将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十二、市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职责,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创新环境政策。组织实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与交易、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牵头组织太湖水质监测、蓝藻应急预警监测及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水环境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行业归口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三、市农林局: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合理使用化肥、农药,调整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组织指导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组织实施农业固体有机废弃物和规模化养殖场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立太湖地区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系统。推进乡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微动力、无动力式等)。控制性种养水生植物。做好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围网养殖面积压缩目标。负责生态防护林、生态湿地、生态隔离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系统恢复、保护和建设工作,做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工作。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农林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行业归口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四、市水利局:负责实施重点环境水利工程。落实生态清淤各项工程措施,对入湖河道、湖体实施清淤。按照《太湖流域环境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织相关监测系统建设和监测工作。负责湖泛巡查和防控,强化湖泛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实施太湖蓝藻暴发期应急捞藻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强化节水管理。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水利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行业归口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五、市水务办:负责城乡饮用水区域供水、完善城乡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供水安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配套管网和排水达标区建设。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尾水利用、污泥规范化处置工作。负责农村有一定规模集中居住点(动力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建设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行业归口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六、市经贸局:负责全市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和企业环保技术改造。组织指导工业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工业退城进园,深入推进三高两低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关停污染严重的五小等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建设工作,推动工业园区循环经济技术创新。

十七、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城镇垃圾处置工作,根据治污需要不断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建设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负责国家、省下达的行业归口补助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十八、市交通局:负责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设、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实施船舶垃圾、粪便、油废水的收集和处置工程,建设船舶垃圾、油污水站。

十九、市卫生局: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推进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督查。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二十、市科技局:组织太湖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组织开展太湖富营养化形成和蓝藻生长暴发机理及消除机理等基础性研究。加快高效除藻专用设备、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与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农村分散居住生活污水处理等关键技术攻关。

二十一、市国土局:积极做好国家、省和市太湖水环境治理方案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供给等工作。负责矿山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二十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指导和监督太湖水污染治理资金筹措工作,把太湖水污染防治投入作为政府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出的重点,支持太湖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建设,引导多元化社会资本加大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投入。负责落实全市新增财力的10-20%专项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牵头负责国家、省治太下拨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相关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向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安排治太资金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

二十三、市审计局:负责市太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审计监督,及时进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十四、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区和旅游景区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五、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收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二十六、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警服务、太湖蓝藻暴发实况的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

二十七、市工商局:把好建设项目工商准入关,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成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

二十九、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常务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三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决定;部署重要工作任务;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列席会议。

三十二、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或由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

第四章 报告制度

三十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专报和应急报告。定期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需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以及市领导批示办理情况。应急报告包括每年41日至 1031期间执行的日报、(半)周报等。

三十四、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报告太湖流域宜兴区域上月度水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太湖湖体、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国家考核断面、主要入湖河流以及上游重点湖泊等水质)、太湖湖体水位等水情情况。市水务办报告各水厂制水量和水质情况。

三十五、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承担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任务的成员单位报告上季度本单位目标责任任务执行情况以及重点项目进度。

三十六、(半)年报制度。每年73日前,13日前,各成员单位书面报告有关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上半年总结和下半年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十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报告:

(一)发生的重大供水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饮用水正常供给的事故;

(二)出现可能影响太湖湖体和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质的重大污染事故;

(三)出现蓝藻数量急剧增多、与湖泛相关的特征污染因子显著变化的情况;

(四)水位明显低于往年同期、气象变化明显不同于往年同期等情况,以及主要入湖河流的闸控变化等重要事项;

(五)由市太湖办转发给成员单位的市领导重要批示。

三十八、日报周报制度:每年41日到1031,市防控太湖蓝藻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蓝藻打捞、饮用水安全保供、点源控污排放、水环境应急监测、湖泛巡查与应急处置、应急保供、信息与宣传报道、督查等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每天或每周报告有关情况。

三十九、上述信息,有关成员单位按相关规定上报,同时抄送市太湖办。

四十、市太湖办负责编制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简报,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和无锡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并通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2月初形成年度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我市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第五章 目标管理

四十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四十二、市太湖办承担市政府下达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的检查、考核工作。

四十三、每年年初,市太湖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对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进行量化,报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执行。将重要工作、重大工程申请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四十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治污工作情况,列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对完成任务情况较好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失职渎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 督促检查

四十五、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四十六、市太湖办每半年对成员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督查。督查前下发督查通知,督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重点工作由办公室及时督查。

四十七、市太湖办对年度太湖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工、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无锡市下达我市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监督,负责检查、考核各镇、街道、园区和市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下发《督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