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7期
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2011-8-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5:03   [        ]     
文号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0]81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已经 2009622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市长:王中苏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和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

对双重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结果,应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在充分听取市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考核或授权市政府对其考核。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负责组织实施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反映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的现状。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

(五)强化行政监督的情况;

(六)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答辩和履行情况;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情况;

(九)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以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年终考评采用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考核按照确定的考核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部评议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依法行政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用双百分制,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各占100分。其中,年终考评内部考核占80%,外部评议占20%。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总分按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各占50%折算后相加所得。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按照所得分数,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政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形式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机关应当根据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12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各镇政府应同时向同级人大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无锡市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无锡市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计加分。

第十二条  被考核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省、无锡市政府规定,引发恶性事件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和省、无锡市政府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政府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11日起施行,《宜兴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和《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宜法行[2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