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2011-8-5)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5:11   [        ]     
文号 宜政发[2009]136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定额补助、住院费用统筹医疗保险结报和重病实施补助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意见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

(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全面纳入医疗保险

(一)1-6级伤残军人由市统筹医疗管理,统筹基金按原渠道解决。

破产、关闭企业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上年度核定的1-6级伤残军人的统筹基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统筹基金。

改制企业要承担本单位的1-6级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统筹基金。

(二)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四、门诊医疗实行分类补助

对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分类包干,超支自负。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和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包干标准如下:享受抚恤金的孤老烈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年500元;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400元;享受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享受伤残抚恤金的7-10级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每年1月和6月由市民政局按定期补助经费的渠道直接拨付给这些优抚对象。

五、住院医疗困难补助、救助标准及操作程序

(一)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为基本医疗费。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和享受当地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医疗费未达到以下报销比例的,由市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补足: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孤老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病故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40% 195410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50%195411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60%

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

(二)住院医疗困难补助操作程序

1、就诊。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凭市民政局发放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首先应到所在镇卫生院就诊治疗,对确需转上一级医院就诊或急诊的,按照《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2、结报。重点优抚对象治疗结束后,在享受医疗费减免优惠政策后,再按照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医疗费,在此基础上,最后进行医疗困难补助。结报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医疗证、各类定补证、医疗费收据、病历、伤残军人提供伤残证,住院治疗的需出示入院诊断书,及时到本镇或所住医院、卫生院医保专管员处办理结报补助手续;凡重点优抚对象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出具优抚对象身份证、医疗证、各类定补证、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原始发票、伤残军人提供伤残证到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进行结报。

本市医疗机构诊治的,在就诊医院现场结报。医保专管员和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有疑问的,在十天内核定(遇星期日与固定节假日顺延)。

3、经费结算。重点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在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的其它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担。

六、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七、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各镇(园区、街办)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市、镇两级财政要按照规定筹集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补助金足额到位。市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落实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补偿。市财政局要做好补助金的拨付工作并对补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市卫生局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的医疗优惠待遇的落实和监督工作,真正使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市民政局要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的核发工作,同时要及时做好政策性的调整工作,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对补助金实行全面监控。

八、本实施意见自20097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