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2011-8-1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9:15   [        ]     
文号 宜政发[2009]17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意见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依法治市进程,努力创建法治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全社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制度,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社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和推动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提高政府和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加快完善市政府及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年内完成对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

2、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将之列入“民主法治村(社区)”考评内容,力争2年内全市所有的村(居)委会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3、积极引导推进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列入“诚信守法企业”的考评内容,经过3年努力,市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二、法律顾问的设置形式和工作职责

(一)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市、镇两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因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请一名或多名法律工作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或组成兼职法律顾问团(组)。

1、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在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和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影响力的人士中择优聘任。建立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配备或聘任法律事务专职人员,为市政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市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3)指导和协助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

4)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由内设法制机构担任,也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规定。

3、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由独立设置的内设法制机构担任;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但已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其法律顾问由专职法制员担任,以后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机构;既未设置独立内设法制机构,又未配备专职法制员的,可先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并在年底前配齐专职法制员,以后要逐步设置内设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也可以聘请有经验、有特长的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兼职法律顾问。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由市各部门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法律事务咨询处, 由驻中心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派出的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定期、轮流为前来办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具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4、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属于本专业领域的杰出人士。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从本机关外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二)逐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

各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荐法律人才,担任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必要时符合条件的司法所人员可直接担任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上述所聘人员同时兼任村(居)委会主任法律助理。村(居)委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为村(居)委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相关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2、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指导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3、为村(居)委会的经济、民事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4、协助处理其他涉法事务。

(三)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要树立典型,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聘请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没有条件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应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配合企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有效解决依法行政进程中的问题,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要让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和政府投资、采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诸多涉法问题和矛盾;要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为政府提出有前瞻性、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帮助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相关事务法律风险的分析、认证和评估,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形成“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政府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有效地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使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律化。

(二)积极推行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广大村民、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农村法律顾问要参与村级经济发展的规划,帮助出谋划策,并参与修订有关承包合同及一些经济纠纷的调处和协调,切实维护村委会的利益,促进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参与诉讼代理,解答和处置一些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建房征地、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农民承包土地流转等问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法律保障,促进新农村建设;要通过法律顾问工作,规范村干部行为,更好地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缓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使干群关系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要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逐步形成,促使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

(三)逐步推行社区居委员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和推进社区法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法律顾问要帮助社区居委会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培育社区居民的法治精神;要开展法律帮扶活动,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要积极主动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引导居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当途径表达利益诉求,协助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为社区和谐稳定服务。

(四)积极引导并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防范法律风险,努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要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要通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企业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企业落入“法律陷阱”;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保障国家赋予企业的权利得以充分利用;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司法局负责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确认、聘任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立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保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年内完成对各自法律顾问的确认和聘任,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利,并充分发挥作用。

2、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推进。要研究制定分步推进计划,确定推进目标,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帮助和指导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督促和指导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聘任工作,要为村(居)委会聘请法律顾问给予一定的扶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法律顾问的推荐和聘请工作。市民政局、经贸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为推进村(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3、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要积极为各单位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荐优秀法律顾问人才,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法律顾问收费指导价格。各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提供本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并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

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若干意见》和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出台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纳入部门和基层依法行政考核范围,作为创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的重要内容。

要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有效管理,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成效。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和形式。要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我市法律顾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作为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业聘任的法律顾问,代表着政府和企业的形象,选拔法律顾问要突出高层次、高水平,重点选聘一批各领域的著名律师、专家和学者参加到法律顾问队伍,要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业务精和懂政策的复合型法律顾问队伍,培养一批熟悉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知识产权保护、外经外贸等专业领域知识的专家型法律顾问人才。法律顾问要坚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形象,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敢于直言,做到“善于说行,敢于说不”,切实为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全面、可靠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为推进我市的法治建设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