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8-1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9:16   [        ]     
文号 宜政发[2009]18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保补偿中的受益率,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无锡市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宜政发[2008]18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

原第三章第八条中基金筹集标准:总额200/.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85/.年,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45/.年,个人自负70/.年。现调整为:总额300/.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125/.年,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75/.年,个人自负100/.年。

二、关于住院结报

原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一款中住院补偿标准,现调整为:参保对象在保险期间住院结报时,在本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起付线500元即予以结报,在市外医院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起付线1000元即予以结报。每次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即属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围内的费用)按下列比例计算,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000元。

最低补偿额50元(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起付线即可)。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部分补偿70%

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部分补偿58%

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部分补偿46%

三、关于门诊结报

原第六章第二十条中补偿标准:(一)按可报费用的30%结报补偿;(二)每人每日享受一次刷卡补偿,且单次补偿限额20元;(三)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额200元。现调整为:(一)按可报费用的35%结报补偿;(二)每人每日享受一次刷卡补偿,且单次补偿限额20元;(三)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300元。

原第六章第二十一条中特殊病种的门诊补助病种现调整为:慢性尿毒症进行的门诊血透治疗和腹透治疗;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所需药品费;红斑狼疮所需的药品费;恶性肿瘤进行的门诊化学、放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所需的药品费;急诊患者24小时以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费用;帕金森氏综合症所需的药品费;精神病所需的药品费。

补助标准现调整为:按照年度内各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的40%,视疾病的种类,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1000-10000元内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慢性尿毒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0元;

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

恶性肿瘤: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5000元;

红斑狼疮: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

急诊24小时内抢救无效: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元;

帕金森氏综合症: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元;

精神病: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1000元。

四、关于新生儿参保

原第三章第十一条中,规定新生儿在 1130日前出生的,列入当年征缴对象范围;在1130日后出生的(含1130),列入到下一年度征缴对象中。现调整为:

1、参保对象和要求:具备本市户籍且出生30日之内(包括30日)的新生儿,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由其亲属携带参保资料(参保对象户口簿、出生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缴费参保。由村(居委)将参保资料和缴费票据复印件汇总至镇(园区、街道)医保办审核、确认后,再由镇(园区、街道)医保办及时报至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保费由村(居委)直接上缴至镇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分户。

2、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参保对象须全额交纳本年度筹资标准的个人自负部分,在出生之日起且于本年度内,享受与其他参保对象同等的医保待遇;在年末全市统一征缴下一年度保费时,该类对象须另行交纳下一年度筹资标准的个人自负部分,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医保待遇。

个人自负部分的保费、镇(园区、街道)以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按实际参保人数于保险年度内划入市财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