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09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2011-8-16)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19:18   [        ]     
文号 宜政办发[2009]14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101日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国徽法》),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决定对《国旗法》、《国徽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按照《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而未升挂、悬挂的;

(二)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

(三)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位置是否恰当;

(四)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否按照规定;

(五)是否有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

(六)是否有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的;

(七)国旗、国徽是否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八)国旗、国徽的规格和标准是否符合《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自查自纠为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国旗法》、《国徽法》的组织检查工作,具体抽查时间届时临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加大对《国旗法》、《国徽法》宣传教育力度。国旗和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代表国家的尊严,维护着民族的团结。依法认真做好国旗、国徽的升挂和悬挂,是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是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方式。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国旗法》、《国徽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国旗意识和国旗法治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2、要建立对《国旗法》、《国徽法》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制度。依法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不是某一个时期的行为,各单位要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经常性检查制度,尤其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加强检查,确保辖区、系统管辖内各单位国旗、国徽升挂、悬挂规范。

3、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自查自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搞好督查,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市教育局要负责对全市各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检查,宜兴工商局负责国旗、国徽图案用作商品情况的检查,宜兴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出售国旗、国徽质量标准的检查,督查工作应于 2009930前完成,并将督查情况于20091015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法律条文(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