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1-18)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0:54:3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9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宜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监督、实施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协同并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划和意见。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防洪、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设置鱼罾、鱼簖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市道路运输、航道、内河交通秩序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无证营运,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或者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外停泊船只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食品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室外摊贩,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街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室外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营业性演出和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非固定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和未经许可在室外从事出版物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统一对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和亭棚、设置车辆清洗点、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店招店牌)、在市区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办理许可事项。

(十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与公安、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

(十五)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包括门前三包、场站、城区河道、城市照明设施等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履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掌握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审核各类文件、计划、材料和报告;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局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统计、文书档案、信访投诉工作;承担文电收发和上报下发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协调、安排对外联络、公务接待工作;办理人大、政协交办的各类提案;协助搞好城管执法的社会宣传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和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负责装备、被装物资的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基建和对办公用房及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和门卫、环卫、机关内部保卫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承担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协调开展群团工作;负责干部的考察、考核奖惩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城管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退休退养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技术职称评聘等具体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城管执法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计划编制、申报、分配和各类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对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基建、装备物资分配等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协助做好职工的福利保障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法制科

承担贯彻落实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与城管执法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对城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公示制,制定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国家赔偿、听证工作;负责城管执法案件的审核和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负责与市政府法制办、法院、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建设等业务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五)管理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承担对在市区范围内设置临时摊点、亭棚和设置车辆清洗场(点)、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包括车身广告、店招店牌)、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广告栏的审批;负责办理和参与在市区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搭建建(构)筑物、在市区开设商业设施或临时市场、沿街门面的装饰装修的审批手续;负责城市道路两侧临时占用事项的审批;负责对城市市容环卫工作、门前“三包”工作、场(站)、城区河道、城市照明设施实施管理和监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临时停车点、停车泊位,并负责日常管理;参与对城市容貌相关行业的设置管理。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科长(主任)9名,其中正科长(主任)5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