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05:2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14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宜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09]83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0]5号),设立宜兴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宜兴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给宜兴市地方税务局。

(三)将原市发改局金融运行管理职责整合划入。

(四)强化金融运行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无锡市有关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的合理布置,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经济稳健运行和协调发展。

(五)强化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园(区)、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资产流失及违法案件的依法查处。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以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六)强化宏观调控职责。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七)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强化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市和园(区)、镇(街道)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九)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十)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园(区)、镇(街道)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园(区)、镇(街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等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对园(区)、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指导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根据彩票管理政策细化管理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园(区)、镇(街道)国有集体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和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处置权以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督(财务总监),制定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和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按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完善经营者激励和委派、任免等奖励约束机制;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投资评审政策,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管理和监督投资评审活动。

(十二)研究拟订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园(区)、镇(街道)财政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拟定有关配套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益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研究拟订全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规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无锡市有关银行、保险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推进全市金融发展的政策,加强金融运行管理,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十九)拟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起草、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负责机关督办工作和工作业绩考核;负责局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拟订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本部门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全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分析运用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财政软件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建设和维护硬件设备、信息安全、保密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预算科(挂“税政法制科”牌子)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市对园(区)、镇(街道)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落实市对园(区)、镇(街道)的各项财政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组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库科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

(四)政府采购科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科(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科”牌子)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承担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和收益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担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的收益管理工作;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重点实事工程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

(六)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环保、建设、规划、招投标、公用事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粮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交通、环保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七)工贸发展科(挂“外金科”牌子)

承担商务、经济信息、安全生产、旅游、供销、商贸、口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

(八)行教文科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行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行政性和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国(境)经费和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九)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农业科(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农林、农办、水利、国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和农业保险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省与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一)基层财政管理科(挂 “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拟订园(区)、镇(街道)财政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指导园(区)、镇(街道)财政改革、预算管理、债务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省、市对园()、镇(街道)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发放使用;指导全市园(区)、镇(街道)政财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基层协税护税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负责本局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等职能,行政许可日常管理,协调和办理工作。

(十二)财政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稽查大队”与其合署、挂“绩效管理科”牌子)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园(区)、镇(街道)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挂“会计科”牌子)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区、镇(街道)财政教育工作,加强和完善镇(街道)财政所所长的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内的交流调配任免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协助市局党总支部开展党建工作。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科

贯彻落实有关国资监督管理的法律和规制制度,参与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估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章制度,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和经营者薪酬考核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授权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和国有产权代表代表进行任免、委派、考核、奖惩;负责收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负责组织产权登记、年检、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五)金融工作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推进本市金融发展的政策,并组织或督促实施;研究拟订全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分析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稳健运行和协调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建立金融资源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机制,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加强沟通交流,促进业务合作;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初级审批工作,参与投资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并负责对其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负责对全市金融系统的目标考核管理,构建金融信息交流平台,推动金融资源共享。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暂核编制49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科长(主任)33名,其中科长(主任)15名、副科长(副主任)18名。

五、其他事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