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05:26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14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宜兴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口信息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人口综合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决策中的参考作用以及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确保宜兴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宜兴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市重点建设的基础性信息系统。该系统依托市政务外网,按照“多口采集、统一管理、联合开发、共享使用”的原则,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项目建设的牵头工作,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公安局、民政局、人保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行维护。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和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由服务供应商负责。

第三条  各部门的相关人口信息系统应与本系统对接,并由相关职能科室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与本系统的对接及信息交换工作,必须由专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人口数据库系统操作及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将有关人口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和存储,并按规定时间将数据及时传至本系统:

(一)公安局:每天晚上12点,将增量数据更新至系统。

(二)人保局:每月最后一天,将全部数据更新至系统。

(三)卫生局:农保数据,按年度变动完成后及时将全量数据更新至系统。

(四)人口和计生委:每月最后一天,将增量数据更新至系统。

(五)民政局:每月25日提供相关数据,暂以手工方式更新至系统。

市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人口数据库共建时,应确保相关信息系统与本系统的对接和共享信息的适时传送与交换。未能实现系统对接前应以手工方式适时提供有关人口信息。

第五条  系统将按规则对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校验,凡不符合规则的数据,则通过交换平台,发送给上报部门,由部门核准后重新上传。如向其他有关单位采集数据的,则由提供单位负责具体核对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相关人员对本系统操作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权限规定

(一)各部门(公安、人保、卫生、计生、民政等)人员按照一般用户级权限规定,对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提供本部门更新数据,获取相关共享数据。

(二)市信息办管理人员按照系统管理级权限规定,对各模块的使用进行授权,对数据进行总体管控,对用户进行管理。

(三)电信工作人员按照系统维护级权限规定,对系统进行维护调试,对数据进行安全备份,在信息办的授权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数据及进行分析服务。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权限使用本系统,对需越权使用本系统的须向市信息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操作。对需增加账号和设备访问本系统的须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并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系统不提供批量数据的导入导出功能,如部门需要相关批量数据,需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电信配合相关部门提取数据。

第八条  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应确保本系统正常运行,及时提供信息共享服务(遇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除外)。每季度末向市信息办报送数据交换和共享情况以及运维情况。

第九条  市信息办协调、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安全工作,中国电信宜兴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系统运行使用的安全保密工作,对不同层级使用者设定不同等级权限,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技术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各类信息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并与涉及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服务供应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协议,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  建立安全保密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市人口数据库中心机房建立门禁系统,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填写维护工作日志,实施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运行中自动保留使用者的操作日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在采集、交换、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不得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使用授权以外的其他用途。凡有违反规定进行危害人口综合信息安全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内部操作规定,为所有参与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数据交换及共享、运行维护的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