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09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2011-1-19)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1:25   [        ]     
文号 宜政发[2010]134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努力实现土地资源规范管理和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必要性

2007年,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7]125号)。意见出台后,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较好地发挥了调节土地资源、促进集约用地的税收杠杆作用。

但是,从前阶段市相关部门的调查情况来看,在我市已征用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税收征收入库上,依然存在着非正常企业、注销企业的闲置土地、筹建期土地、拆迁未到位土地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不到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土地资源管理秩序,还造成了国家财税收入的大量流失,直接影响到全市发展大局。因此,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已经成为我市当前一项极其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1、深入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属地政府要牵头财政所(分局)、国土所(分局)、地税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征收到位的土地(包括各镇、园区、街道创办的作为融资平台的投资公司所征用的土地)进行逐宗清理,逐户分析未征收到位原因。对清理出的使用税未征收到位的土地,由财政所(分局)、国土所(分局)、地税分局和土地使用权利人进行四方确认,明确纳税主体。

2、切实改进征管薄弱环节。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的重点薄弱环节,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杜绝管理盲区,全力组织征收入库。

1)对非正常企业、注销企业的土地拥有情况,市国土部门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确实闲置不用的土地,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闲置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6]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收回的收回、该盘活的盘活,并严格征收土地闲置费。非正常企业、注销企业的土地通过租赁等方式实际仍在使用的,应明确纳税主体,由市地税部门作为应征税源加强税收征管。

2)对列入筹建期企业拥有的土地,各镇、园区、街道要会同国土、地税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筹建期企业及早开工建设,加快工程进度,抓紧竣工验收,及时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长时间(1年以上的)挂在筹建期而未正常征管的,市地税部门要严格督促土地使用权利人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并加强实地调查核实,要求其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全力强化欠缴税款征收。对经四方确认后的应征税源,各地税分局要督促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对逾期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要责令限期缴纳;对故意拖欠或者逃避追缴欠税的,要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土地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相关税款、滞纳金和土地闲置费。11月底前,各地税分局要以镇(园区、街道)为单位,形成书面清理情况报告(包括拟采取的征管措施),报市地税局税政科。

三、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园区、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牵头抓好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向财政和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土地基础性信息,并把好土地权属变更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等税种审核关,确保“先税后证”。地税部门要严格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2、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税收环境。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新闻媒体宣传与深入企业宣传相结合,大力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充分认清违反税法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地税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教育辅导活动,普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法知识,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程序,为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环境。

3、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监察局要会同地税、财政、国土部门,加强对各镇(园区、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实施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上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镇、园区、街道,市监察局要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严格实施效能问责,绝不姑息迁就。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