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1-2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6:26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0]1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20102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以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发改委备案。依法应由国家、省、无锡市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涉及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二)涉及旅游、教育、体育、卫生、文化、民政等政府投资项目,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三)镇(街道)、环科园、开发区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工程已完成建设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经市财政、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监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消防、安全、人防、规划、用地、气象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六)项目经试运行,各项技经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七条  工程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和验收申请。

第八条  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和验收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初步竣工验收(包括各类专项验收,具体操作参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及内容),编制工程财务竣工决算。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同步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三)进行项目清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由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集、准备竣工验收基础资料:

1、工程竣工图;

2、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3、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内容参考附件1)、初步竣工验收情况说明;

4、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5、施工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6、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

7、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的报告;

8、安全监督部门关于工程安全监督情况的报告;

9、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10、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意见。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在3个月内由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可同步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向市发改委提出要求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二)进行会议准备。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

(三)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经听取汇报、检查、审议,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包括初验工作情况说明),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察看现场、查阅资料台帐,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验收职责分工,提出审议意见。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提出整改措施;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意见(见附件2)。竣工验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竣工验收表上签署部门意见,市发改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体成员意见,在竣工验收表上签署竣工综合验收意见。

市发改委完成或委托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项目实施部门的分管市长审核,分管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以建设质量为重点的综合评审,评审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最终确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20天内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超过规定期限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及时申报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工程资金拨付管理规定,不予拨付预留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或中标价、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