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实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财政补贴的意见(2011-1-2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6:38   [        ]     
文号 宜政发[2010]17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扶持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减轻物业企业负担,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10]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以行政奖励的方式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贴原则

坚持奖优扶优的原则,促进物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运作,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全行业争先创优的氛围,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经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并经考核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资金来源

物业服务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为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取得服务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存部分。

四、补贴条件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每年,由市住房局组织所在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标准和考评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进行年度考评,并按考评得分高低实行分等奖励。

奖励办法: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评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按其上缴“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考评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五、补贴方式

每年1月上旬,市住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地税局提供的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两税”上缴情况,核定各镇(园区、街道)可用于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贴的资金额度和各物业服务企业上缴“两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并通知各镇(园区、街道)。1月下旬,各镇(园区、街道)结合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的考评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宜兴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财政补贴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局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到相关物业服务企业(项目)。

六、使用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应当单独建账,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补贴物业服务企业的亏损,节余部分滚入下年度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不得作为企业人员奖金发放。各镇(园区、街道)应当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