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动税收征管的意见(2011-1-2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6:39   [        ]     
文号 宜政发[2010]17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股权变动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意见》(宜政发[2009]5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注册的各类企业(已上市的企业除外),其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股东股权的变动情况。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后,应当按照股权变动税收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有关股权变动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申报的权利与义务,在《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具受理意见后返还给企业,并加强对企业股权变动的纳税评估、稽查,进行跟踪管理,规范税收征管。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股权变更申请资料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具意见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企业股权发生变动,在办理工商股权变更手续后,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股权变动税款,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股权变动税款、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取得所得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缴清税款。 

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应在《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上说明原因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地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本意见从20111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