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12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太湖枯水期间环境监测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1-2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1:16:52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0]21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水利局、公用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无锡市太湖枯水期间保障供水安全工作方案(试行)》要求,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太湖枯水期间环境突发事件,针对枯水期间太湖西岸主要入湖河流涉酚、氨氮、总磷等监测指标时有波动的现象,切实加强对太湖西岸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的监测预警,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要成立太湖枯水期间环境监管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切实加强对太湖枯水期间环境监管的组织领导。特别是主要入湖河流沿线的相关镇、园区、街道,要根据辖区特点制定枯水期间环境监管工作方案,改善环境质量,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各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在1215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加强监测预警。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太湖西岸主要入湖河流、横山水库饮用水源及镇、园区、街道交界断面水质的预警监测,每周不得少于2次,在特殊情况下要加密监测频次,及时预警水质变化,分析变化原因。

三、开展执法检查。市环保局要对涉酚、氮、磷企业开展重点排查,进一步加大对涉酚、氮、磷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涉酚重点企业日报制度,督促企业每天上报生产经营、原辅材料使用、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相关情况。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将环境监管情况定期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公用事业局要督促全市污水处理厂建立涉酚企业排水台帐,详细记录涉酚企业排放水量、浓度及排放变化情况。市环保局要将污水处理厂此项工作列入日常监管。

四、落实责任追究。各镇、园区、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对因失职、渎职导致企业非法排污从而影响供水安全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企业非法排污造成环境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