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通知(2011-8-3)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17:08   [        ]     
文号 宜政发[2011]35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及省、无锡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宜兴实际,现就我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市而言,开展水利普查既是贯彻上级相关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进一步查清我市河湖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的现实需要。搞好水利普查工作,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工业(各行业用水)、农业、生活(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及灌区、地下水情况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普查时间为2011年至2012年,标准时点为2011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11月至3月开展普查方案设计、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3月至6月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农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组织机构,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要求,我市水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镇(园区、街道)两级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技术规范,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源头资料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狠抓工作落实。本次水利普查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按期完成普查任务。

附:宜兴市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