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雨水等公用设施建设的通知(2011-8-3)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23:3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1]53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新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水平,保障公用设施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供水、污水和燃气管网工程实行“统建”模式,供水、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由市公用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燃气管网工程建设由港华燃气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公用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港华燃气公司分别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工程建设价款、结算方式和法律责任。环卫、雨水(包括建筑排水)设施建设由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但必须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供水、污水、燃气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收费的标准由物价部门通过价格认证调整确定,实行全市统一收费价格,所有费用的收取应由开发企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用事业工作窗口统一进行缴纳。

三、市公用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港华燃气公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和燃气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并实行工程监理。管网工程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标准,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工程建设规范。管网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环卫、雨水(包括建筑排水)设施建设,开发企业办理规划许可证前,建设方案须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建设过程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切实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燃气、环卫、雨水(包括建筑排水)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有效管理措施。各镇(园区、街道)应当密切配合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公用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做好本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供水、污水、燃气管网等公用设施“统建”的落实工作。

五、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市公用产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的供水、污水和燃气管网工程代建款项的财务和审计监督,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