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农改商”项目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33:01   [        ]     
文号 宜政发[2011]90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农改商”工作的职责,提高项目申办的行政效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以奖代补”作用,规范有序地推动我市“农改商”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制定我市“农改商”项目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宜兴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宜兴市农贸市场商场化改造(建造)基本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政策扶持、效益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改商”项目验收审核工作。

二、“农改商”类型

1、升级改造型:利用已开业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生鲜食品商场。

2、直接替代型:利用未开业的农贸市场进行改造开办生鲜食品商场,直接替代农贸市场。

3、新建取代型:利用新的场地开办生鲜食品商场,取代不符合规划布点要求的原农贸市场,即新办农贸市场达到“农改商”标准。

三、扶持政策

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场开办者及各镇、园区、街道自行解决,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应符合《宜兴市农贸市场商场化改造(建造)基本标准》(宜政办发[2011]9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竣工后由市“农改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一般、良好、优秀”三类标准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兑现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是以农贸市场改造建筑面积(改造建筑面积是指改造的“生鲜摊铺”面积,含活禽宰杀间和活禽售卖间面积)每平方米投入资金为基数,按照30%的比例实施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投入资金包含用于市场地面、墙面、水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改造费用,以及用于监控设备、信息及质量追溯平台、检测检验平台等有关设备添置安装费用。

四、基本条件

(一)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农改商”项目建设要符合关于农贸市场外观、内部装潢的相关要求。

(二)符合经营主体资格要求。由具备法人资格、确有经营能力的公司或个人申报经营。

(三)符合“农改商”建设标准要求。“农改商”市场改造升级要严格按照《宜兴市农贸市场商场化改造(建造)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符合“农改商”过渡时期的相关要求。拟定过渡时期的临时市场区域和原市场经营人员的分流安置。

(五)符合消防、卫生、安监等其他部门对“农改商”的工作要求。

五、项目审核

(一)申报。

市场开办者须向市商务局申报“农改商”实施方案,经市商务局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农改商”工作。未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不享受扶持资金奖励。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农改商”申请书(表),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和职工人数等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提供拟升级改造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规划布局、硬件设备设施、软件配置(有关管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提供可行性报告,包括经营方式、原经营人员安置分流、产权及其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情况;

4、市商务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预审。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符合预审要求的,报市“农改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符合预审要求的,市商务局将在收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单位。

(三)验收。

“农改商”项目竣工后,市场开办者须向市商务局呈报下列材料:

1、“农改商”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

2、《宜兴市“农改商”项目“以奖代补”申请表》;

3、“农改商”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各个单位工程决算报告;

4、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 “农改商”项目投资额和改造面积的决算审计报告;

5、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

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验收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逐一审查,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确定“以奖代补”金额,并在《宜兴市“农改商”项目“以奖代补”申请表》盖章确认后,报市“农改商”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场开办者方可开业经营,市财政将奖励金额一次性拨付至市场开办者的银行账户。

六、规范完善

为巩固“农改商”工作成果,市“农改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促进规范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及时研究“农改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管理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商务局要对列入农贸市场商场化改造计划的市场建立档案,定期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并按标准督促落实到位。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改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责令退还全部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附:1、宜兴市“农改商”项目方案审批申报表(略)

2、宜兴市“农改商”项目“以奖代补”申请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