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6期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地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操作意见(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33:10   [        ]     
文号 宜政发[2011]97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宜兴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宜发[2011]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地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意见》(宜政发[2011]5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地产发展,特制定如下操作意见。

一、投资主体及开发资质的获得

1、社会资本(包括自然人、工业企业、村委会等)参与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须注册成立专门的工业地产开发公司,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标准化厂房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建设部门前置审批备案)。工业地产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物业式管理。

2、现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发展总公司、创业园发展公司、投资公司等参与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须增加“标准化厂房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的经营范围(建设部门前置审批备案)。

3、工业地产项目投资主体开发资质的获得,应按照《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经市建设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核发。

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须立足现有存量土地,地方政府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8]111号)精神,采取协议收回的形式处置现有存量土地,工业地产项目投资主体采取市场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利用闲置土地或老厂房改造建设的非自用工业地产项目,须符合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规划要求,建筑总面积要在5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2以上,并且已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用途为工业,可以认定为工业地产项目。由原土地使用者与新组建的工业地产项目投资主体签订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可以享受工业地产各项优惠政策。

3、土地转让过程中缴纳契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以先征后奖的形式给予全额奖励。

三、工业地产项目的审批

1、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必须在工业集中区内,符合工业地产建设专项规划,并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方案。工业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时须超前统筹规划设计水、电、气、燃气管网、污水管网、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科研开发、检验检测、信息交流、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

2、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方案,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由当地政府和投资主体填写《宜兴市工业地产建设项目认定申报表》。

3、市发改委以备案形式对工业地产项目进行审批。

4、投资主体将市发改委备案文件报市经信委备案。

5、工业地产项目和所有入驻企业的项目都必须通过环保、消防等专项审批。

四、工业地产项目的验收

1、工业地产项目的开工验收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开工验收合格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付)。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其50%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上缴市财政。

2、工业地产项目建成后,必须预先通过环保、规划、建设、消防、房产等部门的单项验收,再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出具综合验收意见。国土部门根据综合验收意见和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主要集约用地指标,合格的退还50%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不合格的将50%履约保证金和相应利息上缴市财政。地税部门将缴纳契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返还给工业地产项目投资主体。

五、土地和房产的出售分割

1、工业地产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以出租为主,若确需销售的,销售对象必须是工业企业,销售前须经属地政府和市经信委审核同意。

2、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地产项目建成并通过综合验收后才可以出售,低层厂房原则上按幢出售,多层厂房原则上按层出售,设计图纸必须由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核认可,且满足一个企业可独立使用的标准要求。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工业地产项目,只能出租,不能销售分割。

3、工业地产项目按工业用地性质进行出售和分割,工业地产区域内的集中行政办公设施、配套设施等占用土地的出售和分割也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管理。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