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2011-8-4)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2:34:03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1]102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0]152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组织有关企业,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化工、冶金、剧毒品使用、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化工、冶金、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与拆解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企业由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别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实际经营地市(县)、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应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三)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同意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三)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或安全生产A类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同时取得两个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级别的,按最高一级下浮比例核定;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市(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七)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它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无锡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江阴、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在建设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810月印发执行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不含砖瓦、矿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含水上)、化工、冶金、剧毒品使用、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其中,未设置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易引发环境污染损害的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的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投保险种

按照行业分类,企业可投保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险种(见附件2)。

四、中标公司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委托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定期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或对相关条款费率的询价工作,并负责对中标保险公司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中标保险公司(见附件1)要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严格按照中标确认的条款、费率和服务承诺提供投保、理赔和安保互动等各项服务。中标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接受市安监、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保险费交纳标准

(一)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二)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

(三)首次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的企业,对照行业类别,至所在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险种的投保和缴纳保险费手续。

(四)如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是在本次中标的共保体成员保险公司投保的,按本次中标保险条款的约定实施,不足额的,应在原保险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五)如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的企业是在本次未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应在原投保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赔偿限额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赔偿限额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如雇主责任保险、建筑施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次伤亡事故赔偿额度设20万元、30万元两档,投保时,由企业与中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险种(如公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由企业与中标保险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三)交通运输企业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中标保险公司不得拒保。

七、政策扶持

政府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200810月印发执行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同时废止。

附:1、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标保险公司(略)

2、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略)

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

6、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