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2012-1-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8-23 13:12:10   [        ]     
文号 宜政发[2011]219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8-2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结保补偿中的受益率,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无锡市近期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宜政发[2011]163号)中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院结报

原第五章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部分补偿50%。现调整为: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部分补偿50%。对补偿总金额未达到总医疗费用20%标准的参保人(指经我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执行我市转院审批制度,并转入我市指定转诊医院)按总医疗费用20%的标准进行保底补偿。

二、关于门诊特殊病种补助标准

原第七章第二十二条中特殊病种门诊补助(一)补助病种:恶性肿瘤进行的门诊化学、放射治疗;现调整为:恶性肿瘤进行的门诊化学、放射治疗以及与疾病相关的辅助检查费用(限CT费、B超费、X光费、检验费)。

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