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7-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2-09-28 12:43:31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2]100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9-28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宜兴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政府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政府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指导、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各有关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工作规则和职能,研究、协调、指导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结合我市实际,由分管市长担任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宜兴质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市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成员单位设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由本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站)负责同志担任。

三、市政府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

(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五)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六)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行业)确定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并实施好督查,实施专项整治应以部门或行业牵头;

(九)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十)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情况,组织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验收;

(十一)必要时,协调驻宜部队参加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情况进行督查;

(六)承办市政府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八)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销项;

(九)负责实施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完成督办事项;

(十)负责协调组织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 《宜兴市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无锡市政府令第107号)等规定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定期分析本单位 (系统)及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 (系统)及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支持、配合和参加市政府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五)严格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参加会议、落实工作、报送情况、整改问题,自觉接受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 (系统)及所管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部门 (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不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

(七)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完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的整改销号工作,做到人员、经费、措施、方案“四落实”;

(八)认真完成市政府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部署。

六、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二)负责本单位 (系统)及行业 (领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有关要求的情况报送;

(三)及时反馈本单位 (系统)及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 (系统)及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工作例会制度

(一)市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市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政府市安委办报请主持人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

市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安委办报请主持人确定,市政府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参加。会议参加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扩大至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市消防大队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由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召集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

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议题为工作汇报、形势分析、问题研究和有关工作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参加。

市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安委会主任会议、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与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及与会人员签到簿等一并存档备案;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点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八、信息报送及工作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白皮书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单位、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每年年初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白皮书,并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务网站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公务网站公示。

(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宜兴质监局、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市水利农机局每月将事故统计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市公安消防大队每月将火灾及救援情况上报安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将工伤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

1、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宜兴质监局、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每月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和文字材料形式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下一步措施等内容,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各地区、各部门和市直属单位,应当每月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特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以上制度,报送时限根据当年《宜兴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文件确定。

九、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

(一)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以及重要时期、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批准,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大检查总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务部署,对大检查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政府安委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具体落实。市监察局要对大检查进行督查,严肃追究大检查中失职的单位和责任人。

(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提议,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适时组成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项督查组,针对市政府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部署开展的某项重大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对某一地区、行业 (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督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十、挂牌督办制度

(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按照“动态排查、分级挂牌、按时整改销号”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宜兴质监局、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市公安消防大队每年年初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部门和单位、整改时限,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负责跟踪督促,确保按时整改销号。

(二)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按照《宜兴市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宜安[2008]9号),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挂牌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和督促完成督办事项,解除挂牌督办。

十一、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由市政府安委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安委会每年年中和年末按照目标考核细则,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中考评和年末考核。

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宜兴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消防大队根据各自职责,每季度分别对各地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汇总后进行通报。

十二、通报交流制度

1、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信息》。编发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宣扬和推广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突出成绩、典型经验等。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编印,发至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宜兴市安委办。

2、编发安委会有关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印,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3、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宜兴质监局、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消防大队对各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季度考核结果。

十三、预警与约谈制度

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隐患或事故挂牌督办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对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前,市政府安委会要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时,被约谈单位要就约谈主题进行专题报告,约谈要做好专门记录,并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有关单位;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无故不参加约谈、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约谈后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明显改进的,以及约谈后一个季度内又发生相关事故的,对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