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1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11-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1-21 11:07:44   [        ]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0]62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1-2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1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119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4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4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324日国务院批准19943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105日国务院批准199610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16日国务院批准19981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本决定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