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2-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29 09:45:19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2]8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29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11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项事业发展目标,按照上级政府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特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由年度政府项目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上下级财政体制结算、单项差额补助、列收列支、对外援助等支出除外;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

经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目录的资金或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与上级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上级财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清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规范设立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涉及工程建设类项目的,需经市发改委立项批准;

(三)总量控制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发展需求和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项目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凡要求新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和经清理后的专项资金结余中统筹整合安排;

(四)规范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制订资金使用和分配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适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等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就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负责上级财政条线安排专项资金的申报;

(三)负责专项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组织专项资金结余结转、预算指标清理,以及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办理专项资金批复、支付,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负责专项资金票据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检查;

(七)牵头负责跨业务主管部门及全市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

(三)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预算;

(四)对其编制、汇总的年度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按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

(五)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六)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织的监督、审计、检查和绩效考评;

(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设立、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运转经费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运转经费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级相关部门因特殊履责需要,在预算定额标准外,确需在项目预算中安排的支出,包括办案经费、专项业务费、物业管理费等。市级机关各部门需设立运转经费专项资金的,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的促进本部门事业发展的支出或市委市政府作出决策需要在政府项目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设立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预算年度国家政策规定及财力可能等因素;

(二)贯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

(三)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重点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资金至少要符合以下依据之一:

(一)中央、省批准设立或上级政府财政专项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二)市委、市政府已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的上级政策规定;

(三)市委、市政府正式文件或批文。

第十二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因业务需要提出在下年度预算编制或本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设立专项资金的,应附以下资料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1、设立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设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需资金的预算明细测算情况和依据,以及专项资金执行期限;

3、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

4、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方案等材料。

(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对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设立或批转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的批示。

(三)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要求;

3、申请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4、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等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等规定和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5、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是一次性专项还是经常性专项,是否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专项资金的来源是否可以从当年度预算安排的同类或相似项目支出以及以前年度项目支出结余统筹调度安排。

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市财政部门可组织中介机构或行业领域专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资金规模等予以综合论证。

(四)市财政部门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批准可设立。

未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对专项资金未用完的结余资金,收归市财政统筹安排。确需延长期限的专项资金,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变更适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额度、终止或撤销实施项目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市政府报送以下资料,并由市政府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批转市财政部门审核的批示:

(一)专项资金变更申请报告(包括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及变更后有关情况的详细说明);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复印件。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在存续期间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审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一)根据不同阶段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适时调整的;

(二)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三)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需及时调整的;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预算管理级次,二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必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部门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将专项资金目录、金额和使用期限或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等事项纳入年度预算编制和调整,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连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批复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增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市政府批准设立1个月内,业务主管部门应制订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资金使用分配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逾期未制订的,市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预算、需进行资金分配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制订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分配计划落实到使用部门和单位。对截至每年10月底仍未进行细化分配的预算指标,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统一收回。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类型、项目性质以及使用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属基本建设用途或需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上以直接支付形式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镇(园区、街道)的,由市财政下达预算指标至各镇(园区、街道)财政部门,实行国库实拨支付。

(三)用款单位与市财政部门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的财务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开支,不得超标准开支。

(三)专项资金中不得开支与资金用途无关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费用。

(四)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对要求单独核算、专账(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年终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对于跨年度项目,在下年度存续期间视资金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属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亦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能达到绩效目标的,市财政部门应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撤销执行或减少金额。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