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2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2-30)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29 09:45:19   [        ]     
文号 宜政规发[2012]9号
制发机关 宜兴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29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11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 二月五日

宜兴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设施用地要求,并经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实行部门联合咨询会商和招投标制度。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市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具体实施驾驶人培训许可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有关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本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发展计划。发展计划及相关预警信息应于每年年初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社会合理投资。

第七条 年度发展计划确定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市运管处应当在公布发展计划的同时,同步向社会发布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招投标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由市运管处组织实施,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评标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状况、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报告、选址布局、教练场地和车辆、教学设施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运行方案及其他加分事项等。

第八条 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运管处报名登记,并在两个月内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行性报告、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教练场地选址意向等材料。

第九条 根据报名登记者提供的相关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咨询会商。市运管处将咨询会商情况及相关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报名者,由报名者根据建议改进工作,并决定是否正式申请。

第十条 正式申请人超过当年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数时,进入招投标程序,同时将正式申请人信息在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正式申请人不超过当年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数时,由市运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由市运管处按规定程序公开组织实施。开标后,评标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向最高得分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获得最高得分的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到市运管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筹建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和承诺筹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筹建结束后,申请人应向市运管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申请资料。市运管处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规划、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四条 经对新建培训机构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运管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并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场所、车辆类型和数量、教练员类别和人数、教练场地位置等内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教练车上牌、道路运输证配发、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擅自校外设点培训、计时作弊伪造学时、违规吃拿卡要等行为进行有效管理,确保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操作流程


1 根据驾培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在有新增培训机构发展计划时,同步向社会发布招投标公告;

2 有意者到市运管处报名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可行性报告、驾校教练场选择意向等初步申请材料;

3 对申请人提供的初步材料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会商,并将会商情况和工作建议反馈申请人;

4 正式申请人超过当年新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数时,进入招投标程序,并将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媒体公示。正式申请人不超过当年新增驾培机构数的,由市运管处对照相关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办理筹建手续;

5 由市运管处进行公开招投标,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6 公示无异议的,向得分高的申请人发中标通知书,凭中标通知办理筹建手续,并开始相关筹建工作;

7 筹建结束,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

8 市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现场审查验收;

9 对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的,限期整改,组织重新验收,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10 办理其他相关证照,准予开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