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园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31 13:33: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46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镇、街道、园区财政的高效安全,进一步规范举债行为,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园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

(一)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建立,我市基层财政的支出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为新农村建设和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建设性的政府债务。加强镇、街道、园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对于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基层财政收支平衡,保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规范债务举借、偿还及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基层财政风险,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

(三)管理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统筹规划、程序规范;‘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二、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的结算体制,事权、财权相一致的要求,实行“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日常监督管理、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等具体工作。

三、债务管理的范围

债务管理范围包括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国内外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等,以借贷关系形成的账面债务;应付未付工程款;提供担保造成的或有债务等。

对合同规定未到付款期限的工程款,虽未计入当期债务余额,也应列入债务管理范围。

四、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行为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四部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及相关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通过有关单位、企业举借政府性债务。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造成新的潜在风险。

五、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要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国家和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借款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借款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用财政性资金偿还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债务,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六、努力化解债务风险

(一)摸清家底,控制规模。对已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债务形成的时间、规模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经市债务办核准,明确责任,确定基数。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制订偿债计划,控制债务规模。

(二)筹集资金,压缩债务。积极涵养财源,发展区域经济,增加可用财力,提高偿债能力,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不断压缩债务规模,使政府性债务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做到当前需要与长远发展相互兼顾,发展速度与财力可能均衡匹配,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有机统一。

(三)风险预警,安全可控。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政府债务的安全、可控。

七、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一是每年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含所属单位),提请同级人大审议后上报市债务办;二是按季向市债务办报送债务报表,包括新增债务、债务偿还情况以及当期债务余额等。

(二)建立新增债务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性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实行备案受理制度。年初债务余额低于上年本级可用财力的,新增债务前要明确债务规模、形成渠道、资金成本、资金用途、偿债来源等,并到市债务办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举借新债。年初债务余额高于上年本级可用财力的,一律不予受理新增债务的备案手续。若情况特殊必须借款的,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举借新债。

(三)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要依据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自觉维护政府信誉,偿债来源主要是本级可用财力结余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同时,要加快建立政府偿债机制,根据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按当年可用财力的5%计提,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专户管理。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并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到期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