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禁止采挖非生产性栽培芦笋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31 13:41: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40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有关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

芦苇是湿地环境中生长的主要植物之一,在净化水质、修复生态、美化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坚决制止乱采乱挖芦笋行为,有效保护芦苇湿地资源,促进我市水质持续好转、生态持续优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采挖芦笋:

1、太湖大堤两侧的芦苇生长扩繁区域。

2、政府实施的湿地工程项目及纳入保护范围的入湖河道、湖荡地区的芦苇生长繁殖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非生产性栽培的芦笋及其加工品。

三、各镇(园区、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专职人员、执行日常巡查、强化芦苇管护;农林、水利农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履职、密切配合,依法处置上述违法行为,对触犯法律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