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3期
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有关用地政策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3-31 13:50: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33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加快发展现代高效设施农业,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有效促进我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持续平稳发展,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提出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有关用地政策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按照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的目标。我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用地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将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区别于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同时,严格防止以发展现代高效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二、范围界定

(一)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含义

是指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最佳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及特色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明确的农业产业园区项目。其面积、投资额、亩均效益等由农林部门依据各产业相关要求综合考评后予以确认其是否享受本《意见》政策。

(二)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是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的特点,又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贮藏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二是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界定条件的,如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场所、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

三、统筹规划

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必须坚持规划先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各地应充分考虑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的需要,提前预留用地空间,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其有利于农村土地的整理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设施农用地中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对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发展中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龙头项目确需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在用地计划统筹使用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四、用地规模

现代高效设施农业中界定为设施农用地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确定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五、建设标准

涉及的看护房、职工住宿、仓库冷藏等生产配套建设用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为一层;办公、农耕文化、农产品展示等用房原则上不超过二层。具体建设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审定。

六、手续办理

界定为设施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镇(园区、街道)申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会审

经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明确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持申请及相关资料报市农林部门,市农林部门初审后提交发改部门组织会审。市发改部门根据镇(园区、街道)申请,牵头组织农林、农办、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园区、街道)联合会商,对建设项目、位置、规模和设施农用地面积进行会商论证,会商论证通过的由发改部门出具会商论证意见给所在镇(园区、街道)。

经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明确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外的农业项目,其用地规模和审批程序,原则上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政发[2008]1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政发[2012]157号)规定执行。其中重大的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项目,经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确认后,参照本意见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二)报批

对会审论证通过的,其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对拟投资设施农用地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拟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签订用地协议,并向镇(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镇(园区、街道)申报。镇(园区、街道)依据市会审论证意见,对经营者申请用地进行现场踏看,并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内容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宜兴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连同相应资料向市呈报;不符合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3、市级审核。根据镇(园区、街道)呈送的申报材料,市农林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等内容进行审核;市农办对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等内容进行审核;市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情况及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对具体的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审批;市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审核;市国土部门在农林、农办、规划、发改、环保等前置审核意见到位后,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用地协议以及耕地复垦“占一补一”等内容。符合规定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建设中界定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餐饮、住宿、会议场所、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落实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方式规范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七、加强监管

(一)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和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二)设施农用地批准后,镇(园区、街道)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监督经营者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三)市农林部门牵头组织城管、农办、规划、国土、环保、发改和监察等部门,建立设施农用地建设验收机制。竣工后,对建设到位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市农林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查验,确保建设行为规范到位。

(四)市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各类建设行为的巡查。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擅自改变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市监察部门对部门、镇(园区、街道)及村领导干部有工作失职、渎职、越权审批等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到位。

(五)对经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明确的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其建设行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1]159号)文件精神予以考核奖励,促进现代高效设施农业遵循农业主导、坚持规划统筹、严格规模控制,彰显农业示范特色。

附:《宜兴市现代高效设施农业用地审批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