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法制审查规定》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7-31 16:29: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131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法制审查规定》已经2013年6月29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宜兴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法制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重大行政、民事、经济合同,以及市政府其他重大涉法事务。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列入《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管理,由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管理,内容涉及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制定行政管理相关重大政策措施,确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等市政府决策性事项。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涉及企业停产整顿、关停等重大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等重大行政强制,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重大行政许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重大行政征收,以及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处理等。

市政府重大行政合同是指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在涉及公用事业、公共服务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的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议或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的法律文件。

市政府重大民事、经济合同,是指市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为调整民事关系或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另一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协议。其中,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或者合同所涉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的合同,为重点审查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法制审查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法制审查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重大事项法制审查前,必须经单位集体商议确定,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初步审查。

第六条对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市政府重大利益或者标的额巨大的协议、合同等特别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

应对突发、应急情况的重大事项,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通知,可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第七条 重大事项提交法制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含相关统计、调查、论证、听证和评估等资料;

(二)重大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涉及重大民事、经济合同的,提供合同另一方基本情况及市场调查、谈判纪要等相关材料;

(六)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及时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齐。承办单位提交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重大事项的下列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一)处置重大事项的主体是否合法或适当;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三)重大事项的内容能否保障市政府的法律权益;

(四)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带来相应的法律等风险;

(五)市政府法制办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方面。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在重大事项法制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组织考察调研;

(二)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或发函等进一步征求意见;

(四)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法制审查,一般应出具书面法制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即时办理的,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重大事项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书面法制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工作的过程、内容及依据、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查意见是市政府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重要依据。重大事项未经法制审查或经法制审查确认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规定等情形的,不得作出决策、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查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照《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重大事项法制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