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充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07-31 16:38: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117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1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法规和政策,在《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5]19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8]17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对下列对象实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补充纳入奖励扶助的对象范围

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居民。

1、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未按规定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实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规定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行政审批而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补充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1、基本办理程序分别按照《通知》或《意见》规定执行;

2、由本人提供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证明材料;

3、所在镇、街道出具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条件的确认意见。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1、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均按现行农村、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规定执行。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直至其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市财政承担,经人口计生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委托的农村商业银行以“一折通”发放。

2、2013年以前已到龄的补充纳入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从 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后到龄对象从符合补充纳入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当月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