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0期
市政府关于利用地价杠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3-10-31 15:19:00   [        ]     
文号 宜政发[2013]180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3-10-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一、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包括列入省重点产业链项目、电线电缆及环保装备两个特色产业基地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全面落实我市《关于部分工业项目享受用地出让价格优惠政策的操作办法》(宜政办发〔2009〕149号)政策规定,根据项目审批权限逐级由发改部门牵头对项目进行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评估确定价格的70%作为公开出让底价,另3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出让公告时一并告知。如确定的底价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和各项规费税费之和的,按成本之和确定底价。

二、对具有带动转型升级作用的大型或重点项目,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出让底价。其中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全市每个级别和路线的商业和住房基准地价标准不相同),工业用地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如出让底价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和各项规费税费之和的,按成本之和确定底价。

三、工业用地签订出让合同后,因政府原因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交地条件的,由所在镇(园区、街道)同土地取得者商谈,在土地出让金足额到位后,对由企业处置达到交地条件的费用,经相应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允许镇(园区、街道)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予以抵扣,抵扣额由所在镇(园区、街道)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并报国土部门和出让合同一并归档,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对用地指标未落实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以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对第一条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宜兴市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后,由发改部门牵头对项目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的,方可按评估确定价格的70%作为公开出让底价。对市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底价的项目,按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意见实施。其它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一般性和传统性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地价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原则上不享受任何优惠扶持政策,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镇(园区、街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奖励返还给企业。

五、为督促用地单位按审批设定的项目内容进行建设,避免项目落空和形成新的低效用地和闲置土地,对第一条中按评估确定价格70%作为公开出让底价的工业项目,用地单位在招拍挂公开出让竞得土地后,必须按评估确定价格的30%缴纳履约保证金,存入市财政设立的保证金专户,并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作为约束性条件以补充条款予以明确。用地单位必须按项目批准内容和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建设,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前一个月,向发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发改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验收符合条件的,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为市财政收入。具体验收细则由发改部门制订。

六、按照《江苏省市区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技术规范》要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需按年度进行。全市将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并发布。同时,定期公布地价动态变化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引导市场需求,稳定市场预期,防止地价大起大落。

附:《宜兴市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政策认定申报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