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1期
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2-28 16:33:00   [        ]     
文号 宜政发[2014]13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2-28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统计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36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2]35号)、《无锡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统计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全面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财政、统计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部门统计工作的沟通协调。健全市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以上统计工作人员作为统计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各成员单位对全市性的监测、评比、考核工作中涉及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均需提交联席会议进行分析、审核和评估,确保统计指标数据科学合理、数出一致。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同时,市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

二、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统计数据

认真贯彻执行省、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未依法建立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

在市政府对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的工作考核中,凡涉及的统计指标,均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各级统计数据的运用要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政府统计部门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政府统计部门联审确定;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统计部门的核准。市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指导,并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扎口管理、定期分析审核等工作制度,对收集、审核、上报、发布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做到数出有据;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审核,对数据质量负总责。各部门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其综合统计职能科室或综合统计人员统一负责。

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促进考核激励工作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考核的科学性、激励的有效性,市各职能部门在制订市级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扶持奖励政策时,市统计部门要参与相关统计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基础数据的设定,做到考核指标数出有据、符合实际。凡享受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均必须列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建立健全会计和统计制度,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市及有关部门在兑现工作考核激励政策、扶持奖励政策时,凡是以主要统计数据为考评依据的,考评材料必须报市统计部门审核,确保考评数据与统计对象上报数据相一致,不一致的以统计部门的公布数据或核定数据为准。

四、规范完善基本单位登记工作

充分利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契机,规范我市基本单位登记工作,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机制,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发展。要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主体自愿、稳妥推进”的原则,根据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领域、发展规模的实际情况,设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办理以及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入库登记绿色通道,鼓励经营达到相当规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特别是外地企业在宜分支机构注册为法人单位(简称“产转企”),鼓励经营达到相当规模的个体户注册为法人单位(简称“个转企”)。市工商、税务、财政、发改、经信、商务、旅游、质监、统计等部门,要联合确定“产转企”、“个转企”的重点对象,建立运行监测库和培育后备库,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今后凡享受政府扶持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是在宜独立注册的法人企业。

五、切实加快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统计信用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有效服务决策、服务发展、服务公众的基础,也是政府信用的重要内容。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促使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统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统计从业人员努力做到信用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出假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维护好政府形象。

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逐步对各类统计调查单位实行统计信用等级分级分类管理。对统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统计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列为政府统计的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加强管理,提高信用等级。

附:宜兴市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210